证券代码:603028 证券简称:赛福天 公告编号:2024-022
江苏赛福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股份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6,000 万元
(含);
● 回购股份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 回购股份用途: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 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 12.86 元/股(含);
● 回购股份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 回购股份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
● 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增减持计划:2024 年 2 月 23 日,公司对外披露了《关于
董事长提议回购股份、高级管理人员及光伏事业部周锦峰等核心人员增持计划暨公司“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的公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光伏事业部周锦峰等核心人员计划自公告披露日起的 12 个月内,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方式增持公司 A 股股票,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2,000 万元(含)。
除上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计划外,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均回复截至董事会审议回购决议日,未来 3 个月、未来 6 个月内暂无明确的增减持公司股份计划。若后续收到相关增减持计划,公司和增减持主体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增减持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相关风险提示:
(一)回购期限内若公司股价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或者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及时到位等情形,存在回购方案无法按计划实施的风险。
(二)若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情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一、 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23 日对外披露了《关于董事长提议回购股份、高级管理
人员及光伏事业部周锦峰等核心人员增持计划暨公司“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0),公司收到董事长范青女士《关于提议回购股份暨公司“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的函》,提议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自二级市场回购公司股份,回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6,000 万元(含)。
2024 年 4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回购股份事项审议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二、 回购预案的主要内容
本次回购预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回购方案首次披露日 2024/2/23,由董事长范青女士提议
回购方案实施期限 待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
方案日期及提议人 2024/2/22,由董事长范青女士提议
预计回购金额 3,000 万元~6,000 万元
回购资金来源 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回购价格上限 12.86 元/股
回购用途 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回购股份方式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回购股份数量 2,332,814 股~4,665,629 股(依照回购价格上限测
算)
回购股份占总股本比例 0.81%~1.63%
回购证券账户名称 江苏赛福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回购证券账户号码 B884902627
(一) 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同时为了建立完善的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助力公司的长远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财务状况以及未来盈利能力的情况下,依据相关规定,公司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以自有资金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二) 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三) 回购股份的方式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四) 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最终股份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若回购期内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时间超过 10 个交易日以上,公司将在股票复牌后对回购方案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公司董事会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上限时,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下限时,则本次回购方案可自公司管理层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如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4、公司经营管理层将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5、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五) 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回购用途 拟回购数量(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拟回购资金总 回购实施期限
比例(%) 额(万元)
用于股权激励或 2,332,814 ~4,665,629 0.81~1.63 3,000-6,000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
员工持股计划 购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
合计 2,332,814 ~4,665,629 0.81~1.63 3,000-6,000 /
(六) 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本次回购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12.86 元/股(含 12.86 元/股),该回购价格不
高于董事会通过本次回购股份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
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配股等
除权除息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股份的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七) 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八) 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前 回购后 回购后
(按回购下限计算) (按回购上限计算)
股份类别
股份数量 比例(%) 股份数量 比例(%) 股份数量 比例(%)
(股) (股) (股)
有限售条件 0 0 2,332,814 0.81 4,665,629 1.63
流通股份
无限售条件 287,040,000 100 284,707,186 99.19 282,374,371 98.37
流通股份
股份总数 287,040,000 100 287,040,000 100 287,040,000 100
(九) 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
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分析
1、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盈利能力、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的影响
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公司总资产为 234,075.45 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的净资产为 74,306.42 万元,货币资金余额为 39,032.10 万元,理财产品与结构性存款合计0万元。按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上限6,000 万元全部使用完毕测算,回购资金约占公司总资产的 2.56%,约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 8.07%。公司业务发展良好,经营活动现金流健康。根据公司经营、财务、研发等情况,公司认为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6,000万元(含),不会对公司的经营、盈利能力、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产生重大影响。
2、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未来发展的影响
本次公司回购股份反映了管理层对公司内在价值的肯定,有利于增强公众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并提升公司的资本市场形象,为公司未来进一步发展创造良好条件。本次回购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进一步完善了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核心骨干的积极性,提高团队凝聚力和竞争力,有效推动公司的长远发展。
3、对本次回购股份是否影响上市公司地位的分析
若按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 6,000 万元(含)、回购价格上限 12.86 元/股
(含)进行测算,预计回购数量约为 4,665,629 股,约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 1.63%,回购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不会出现重大变动。本次回购数量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情况不符合公司上市条件,亦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
4、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十) 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 6 个月内是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以及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
2024 年 2 月 23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董事长提议回购股份、高级管理人员及
光伏事业部周锦峰等核心人员增持计划暨公司“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0),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光伏事业部周锦峰等核心人员拟自公告披露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2,000 万元(含)。
经公司自查,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做出本次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