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27 证券简称:千禾味业 公告编号:临 2023-049
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97 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为 62,402,496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2.82 元/股,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799,999,998.72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不含增值税)4,205,038.57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95,794,960.15 元。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3 年 7 月 3 日出
具了《验资报告》(XYZH/2023CDAA9B0199),经审验,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公司已对募集资金实行了专户存储制度,并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的管理效率,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文件的要求,公司在商业银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 开户单位 账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2920701040014292
司成都马鞍支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 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8111001012900910237
都建设路支行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为“甲方”,商业银行简称为“乙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丙方”,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各方经友好协商,特订立如下条款:
(一)甲方已在乙方分支机构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 60 万吨调味品智能制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昭、王玉亭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均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等书面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相关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如果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专户。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账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甲、乙、丙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失效。
(十)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协议签订各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十一)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7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