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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026 沪市 石大胜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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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026:关于签订投资合作框架协议的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22-09-28

603026:关于签订投资合作框架协议的进展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3026        证券简称:石大胜华      公告编号:临 2022-092
          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投资合作框架协议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项目前期信息披露情况

  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胜华新材”)于 2022年 9 月 20 日与四川中氟泰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氟泰华”)签订了《投资合作框架协议》,胜华新材、中氟泰华拟在四川省乐山市成立六氟磷酸锂项目公司(简称“锂盐项目公司”),锂盐项目公司由中氟泰华控股。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2 年 9 月 2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的《石大胜华关于与中氟泰华签订投资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086)。

  胜华新材于 2022 年 9 月 20 日与陕煤集团榆林化学榆高化工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榆高化工”)签订了《投资合作框架协议》,拟在四川省乐山市成立电解液项目公司(简称“电解液项目公司”),电解液项目公司由胜华新
材控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2 年 9 月 2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石大胜华关于与榆高化工签订投资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087)。
二、投资合作框架协议进展情况

  (一)投资合作框架协议的进展

  公司与中氟泰华控股母公司四川省乐山市福华通达农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电解液项目原料及公用工程采购、供应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或“本框架协议”),就四川省乐山市福华通达农药科技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孙公司(合并简称“福华通达”)将为电解液项目公司提供相应原料和公共能源
达成一致意见。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四川省乐山市福华通达农药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张华

  成立时间: 2007-12-10

  注册资本金: 78,143.399315 万人民币

  办公地址: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桥沟镇

  主营业务:农药生产;农药批发;农药零售;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危险化学品仓储;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餐饮服务;消毒剂生产(不含危险化学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企业总部管理;计算机系统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除外)

  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四川省乐山市福华农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四川省乐山市福华通达农药科技有限公司 46.58313%

  主要财务数据: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资产总额 1,283,308.05 万元,负债
997,445.71 万元;2021 年累计实现营业收入 869,048.25 万元,实现净利润147,495.17 万元。(经审计)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资产总额 1,561,906.09 万元,负债 1,030,636.83
万元;2022年上半年累计实现营业收入678,062.95万元,实现净利润245,731.44万元。(未经审计)

  关联关系:四川省乐山市福华通达农药科技有限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
系。

  2.协议签署的时间、地点、方式。

  本框架协议由双方于2022年9月27日于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同兴路198号签订。

  3.审议决策程序。

  本框架协议仅作为双方合作的意向性协议,本框架协议的签署无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不构成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

  (三)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同兴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郭天明

  乙方:四川省乐山市福华通达农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桥沟镇

  法定代表人:张华

  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胜华新材”)、陕煤集团榆林化学榆高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榆高化工”)拟在四川省乐山市成立电解液项目公司(简称“电解液项目公司”),电解液项目公司由胜华新材控股。

  胜华新材、四川中氟泰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中氟泰华”)拟在四川省乐山市成立六氟磷酸锂项目公司(简称“锂盐项目公司”),锂盐项目公司由中氟泰华控股。

  四川省乐山市福华通达农药科技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孙公司(合并简称“福华通达”)将为电解液项目公司提供相应原料和公共能源。

  因电解液项目公司建设、运营及市场发展需要,需采购福华通达供应的公共能源(简称“标的物 1”)、锂盐项目公司供应的液体六氟磷酸锂(简称“标的物 2”)以及胜华新材供应的部分溶剂(EC、PC)(简称“标的物 3”,与“标的物 1”和“标的物 2”合称“标的物”)。

  为保持电解液市场竞争优势,基于长期战略合作考虑,经本框架协议各方同意,本着交易公平、公允原则,达成本约定:


  1、说明

  (1)鉴于电解液项目公司后期将向标的物供应方采购大量标的物,各方同意将本框架协议作为电解液项目公司相应采购运营模式的指导性文件。电解液项目公司成立后,应按本框架协议执行。届时,电解液项目公司应按本框架协议与标的物供应方签署相应采购合同。

  (2)本约定涉及下列标的物采购、供应、结算的基本规则:

  电解液项目公司直接所需的溶剂、公共能源(含辅助生产性服务)和液体六氟磷酸锂的采购、供应、结算。

  (3)各方保证:各自提供的标的物合格且具有合法所有权,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利,不会妨碍电解液项目公司的正常运营。

  (4)若标的物公共能源设施由本约定主体之外的其他与本框架协议主体及关联主体无关的第三方集中管理和直接向电解液项目公司供应,将为电解液项目公司争取与各自向该第三方采购的标的物价格相同。

  2、采购

  (1)电解液项目公司根据其实际运行状况,定期向标的物供应方提交标的物需求计划,标的物供应方按计划备货,不得影响电解液项目公司装置稳定运行。
  (2)电解液项目公司需求的具体标的物(液体六氟磷酸锂、溶剂)定价机制/公式如下:

  1)液体六氟磷酸锂(“液盐”)

  电解液项目公司后续原则上均向锂盐项目公司采购六氟磷酸锂,在该前提下,按照如下公式(定价机制)计算的大客户价进行结算:(隆众固盐国内主流价*液盐折固含量+EMC 价格*实际含量+ DMC 价格*实际含量-1000)* (1-液盐折固成本降低 25%/2*液盐折固含量)*(1-折扣系数)。基于合理公允原则,折扣系数参照主要电池厂商向其主要供应商交易优惠结算价格商定,根据目前行业长期协议优惠价格水平折扣系数为 10%。电解液项目投产后,每年根据电解液项目公司实际采购量、市场情况及其他特殊事项,各方协商确定该定价机制是否进行调整。

  为免疑义,本框架协议所述液盐价格均为管输送到价。若供应方销售的产品无法满足电解液项目公司需求时,电解液项目公司保留外采的权利。


  2)溶剂(EC、PC)

  电解液项目公司原则上均向胜华新材采购溶剂(EC、PC),在该前提下,应按照如下公式计算的大客户价进行结算:隆众国内电池级主流均价*90%。为免疑义,本框架协议所述溶剂价格均为到厂价。

  说明:

  ①因电解液项目公司和锂盐项目公司投产尚有一定时期,实际运营数据及市场变化存在变数,若发生较大偏差,造成一方利益严重受损,各方经友好协商可启动修订机制。

  ②因某地区供应检修或其他原因造成价格明显偏离市场的情况,有损一方利益,偏离期间内,供需各方可按照市场化机制重新制定临时定价协议。

  ③当月锂盐项目公司销售给电解液项目公司的液体六氟磷酸锂价格不高于锂盐项目同期销售净水出厂平均价格,且不高于同期销售给其他股东(如有)的净水出厂价格,原则上也不高于同期电解液项目公司可外采的价格。若供应方销售的产品无法满足电解液项目公司需求时,电解液项目公司保留外采的权利。
  ④锂盐项目公司生产的液体六氟磷酸锂应优先供应电解液项目公司,确保其生产需求,若因锂盐项目公司非客观原因导致供货量不足(以双方确认的各月度需求计划确定的供货量为准)时,由项目公司进行外采补充,外采差额部分(指双方当月实际结算价格与外采价格之间的差额)由供应方全额补偿。若液体六氟磷酸锂销售至股东控股的其他公司,净水价格及数量享受同等的待遇。

  ⑤为保障合约结算价格充分市场化和合理公允原则,电解液项目公司与供应方按季度进行价格回顾,供需各方可对未来季度市场供需平衡变化进行研讨,争取电解液项目公司在市场具备更大竞争力;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时,仍按照本框架协议执行。

  ○6 电解液项目公司若有大宗电解液订单,需要锁定供应方成本时,可以启动双方联动锁价机制,锁定液体六氟磷酸锂成本,提高行业竞争力。若协商不一致,当期液体六氟磷酸锂价格低于完全成本时,由供应方决定是否启动联动锁价机制并决定液体六氟磷酸锂价格,但若结算价格低于液体六氟磷酸锂边际成本时,缺口部分由电解液项目公司进行补偿(补偿后电解液价格不低于电解液边际成本);当期六氟磷酸锂价格高于完全成本时,在各方利益一致的前提下,由电解液项目
公司决定是否启动联动锁价机制,并决定是否接电解液订单。

  (3)电解液项目公司需求的公共能源的定价机制/公式如下:

  1)蒸汽(1.1MPaG)定价:

  ①蒸汽基准价格:160 元/吨。根据供应方煤炭加权成本折算,蒸汽用煤的
测算标准 4500 大卡、价格 0.155 元/大卡(或 700 元/吨,含运费)。

  ②加权成本=供方当月煤炭采购总额/当月煤炭采购总量,供方负责提供当月煤炭采购结算的合同、发票作为支撑依据。

  ③蒸汽价格联动比价系数为 5:1,即加权成本每吨上涨或下降 5 元,蒸汽
价格每吨相应上涨或下降 1 元,蒸汽价格联动按季度进行调整。

  ④若周期内煤价平均价格变化超过 10%(含),当月蒸汽价格立即联动调整。
  2)生产水(原水)、生活水、消防水定价:1.57 元/m3;

  3)污水处理费定价:6 元/m3;

  4)蒸汽凝液回收:1.57 元/m3(相同条件下,与生产水价保持一致);

  5)电解液项目所需其他公共要素如:氮气、循环水、冷冻水、净化风等若由福华新材料产业园区统一规划建设,另行协商价格。

  以上价格为含税价,如政府指导价格发生变化,结算价格按变化差额同步调整。

  3、供应

  (1)中氟泰华供应的公共能源中应由供应方铺设专用管道直接输送至电解液项目公司的,交付点为电解液项目公司厂界外一米处,交付点作为风险和所有权转移分界点。厂界外一米处外的设施建设和实施费用由供应方承担。

  (2)电解液项目公司外送的污水、凝结水等需要输送至乙方(含乙方控制的公司)处理的,由电解液项目公司送至电解液项目公司厂界外一米处,交付点为电解液项目公司厂界外一米处。厂界外一米处外的设施建设和实施费用由乙方(含乙方控制的公司)承担。

  (3)中氟泰华供应的液体六氟磷酸锂由供应方铺设液体六氟磷酸锂专用管道直接输送至电解液项目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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