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通知发出前,收到了公司《关于参股子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的议案》的相关材料,听取了相关人员对该事项的报告,并对会议材料进行了仔细研究,现对该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本次共同投资遵循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化原则,没有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将上述相关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为本意见的签署页,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徐春明
彭正昌
王清云
2021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