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参股子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共同投资遵循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化原则,没有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董事会在召集、召开及决议的程序上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上述相关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为本意见的签署页,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徐春明
彭正昌
王清云
2021 年 1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