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注册地址: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489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38-4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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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
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
说明书全文作为做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本次发行概况
一、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
二、本次拟发行股数:不超过5,068万股,本次公开发行预计采用公开发行
新股(以下简称“新股发行”)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以下称“老股转让”)
方式,新股发行与老股转让的实际发行总量不超过5,068万股。公司相关股东预
计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上限不得超过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
得配售股份的数量,且不超过1,013.60万股,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流通股股份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价格:【】元/股
五、预计发行日期:【】年【】月【】日
六、发行对象: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开立(A股)股票
账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和证券投资基金等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
外)
七、申请上市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八、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20,268万股
九、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石油大学(华东)与公司控股股东中石大控股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除上述股东外,公司其他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公司控股股东中石大控股承诺:本公司作为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大胜华”)的控股股东,将严格履行石大胜华首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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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在本公司所持石大胜华股份锁定期
届满后,本公司减持所持有石大胜华的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
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及大宗交易方式
等。本公司减持所持有的石大胜华股份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
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
复权处理,下同)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
交易所规则要求;本公司在石大胜华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石大胜华股份在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石大胜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
价格(以下简称“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
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
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本公司将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情况、石大胜华股票走势及公开
信息、本公司的业务发展需要等情况,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持。本公司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减持所持发行人
股票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
发行人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公司方可减持发行人股
票。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本公司承诺
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同时本
公司持有的剩余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1年。如本公
司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公司的现金分红中与
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3、公司股东郭天明、张忠祥、于海明、孟凡松、郑军、吕俊奇、宋会宝、
孙武、丁伟涛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除上述锁定期外,自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
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
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
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
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
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
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