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大豪科技 证券代码:603025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方案
二〇二五年一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吸引与保留符合公司需要的优秀管理骨干和技术人才,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推动公司发展,依据《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国资考分〔2020〕178号文,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以下简称“《171号文》”)、《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4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市管企业规范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工作的指导意见》(京国资发〔2021〕2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方案》(以下简称“本方案”)。
第二条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采用限制性股票形式进行。
第三条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须履行报批或报备程序后生效,并由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豪科技”或“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实施。
第二章 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范围
第四条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的激励对象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工作指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171号文》、《指导意见》等有关法
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实施本计划时在任的公司(含公司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对符合本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第五条 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预计不超过95人,具体包括:公司(含公司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
本方案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市管干部、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所有参与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不能同时参加其他任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已经参与其他任何上市公司激励计划的,尚未结束或终止的,不得参与本计划。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担任职务并签署劳动合同。
第三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第六条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大豪科技的A股普通股。
第七条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标的股票的数量
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不超过774万股,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10,917.4773万股的0.70%。
公司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第八条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按照以下标准在各激励对象间进行分配:
序号 姓名 职务 激励额度 占授予总量 占股本总额
(万股) 比例 比例
1 茹水强 董事、总经理 66 8.53% 0.06%
2 邢少鹏 高级副总经理 25 3.23% 0.02%
3 孙永炎 副总经理 25 3.23% 0.02%
王晓军 高级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4 书 16 2.07% 0.01%
5 杨艳民 副总经理 14 1.81% 0.01%
6 周斌 财务总监 14 1.81% 0.01%
7 傅晓旗 副总经理 10 1.29% 0.01%
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88 人) 604 78.04% 0.54%
合计(95 人) 774 100.00% 0.70%
注:1.所有参与本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市管干部、监事、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本计划激励对象未同时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尚未结束或尚未终止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3.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权益授予价值不超过授予时薪酬总水平的 40%。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总水平参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部门的原则规定,依据《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度绩效奖金管理规定》确定;
4.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5.上述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激励对象在认购限制性股票时因资金不足可以相应减少认购限制性股票数额。
根据《工作指引》、《管理办法》和《试行办法》,本计划的权益数量及分配原则符合如下规定:
1.本方案授予的激励对象未同时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尚未结束或尚未终止
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所有参与本计划的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个人权益总额未超过目前公司总股本的1.00%。
第四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第九条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未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
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事会或者审计部门对上市公司业绩或者年度财务报告提出重大异议;
3.发生重大违规行为,受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
4.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5.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经济责任审计等结果表明未有效履职或者严重失职、渎职的;
2.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
3.在任职期间,有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公司商业和技术秘密、实施关
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声誉和对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并受到处分的;
4.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给公司造成较大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5.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6.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7.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8.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9.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公司股权激励的;
10.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第十条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7.73元。
第十一条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定价基准日为本计划草案公布日。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的50%:
1.本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15.42元/股;
2.本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为15.45元/股;
3.本计划草案公布前30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为15.43元/股。
4.以下价格之一:
(1)本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15.28元/股;
(2)本计划草案公布前60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15.52元/股;
(3)本计划草案公布前120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14.57元/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方案自公司股东会审定批准之日起实施。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方案。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