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25 证券简称:大豪科技 公告编号:2023-018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高管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豪科技”或“公司”)于近日自查知
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穆春元先生配偶郭丽女士于 2021 年 8 月 9 日至 2022 年 6
月 16 日期间存在买卖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的行为。在获悉的第一时间,公司即向穆春元先生及其配偶询问有关情况,穆春元先生及其配偶于近日向公司出具了《关于本人亲属买卖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函》。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经核查,2021 年 8 月 9 日至 2022 年 6 月 16 日期间,公司高管穆春元先生
的配偶郭丽女士在二级市场买卖了公司股票,根据郭丽女士提供的信息,具体交易情况如下:
交易日期 交易方向 成交数量(股) 成交金额(元)
(含佣金、税费等)
2021.08.09 买入 300 -8,953.96
2021.08.17 买入 1,000 -29,993.30
2021.08.20 买入 2,000 -57,976.56
2021.08.23 买入 3,000 -79,350.91
2021.09.10 卖出 3,000 85,387.14
2021.09.17 卖出 2,000 65,113.94
2021.09.27 卖出 1,300 46,608.40
2021.10.12 买入 3,000 -84,627.07
2021.10.28 买入 2,000 -53,617.15
2021.12.31 买入 2,000 -53,016.96
2022.01.06 买入 1,000 -25,658.21
2022.01.11 买入 3,000 -72,083.07
2022.01.20 买入 3,000 -70,522.56
2022.01.26 买入 5,000 -110,035.20
2022.03.15 买入 5,000 -95,190.45
2022.04.25 买入 2,000 -30,609.78
2022.05.09 卖出 2,000 37,151.26
2022.05.17 买入 2,000 -45,594.13
2022.06.16 卖出 10,000 231,755.99
注:上表中买入的成交金额以负数表示,卖出的成交金额以正数表示。
郭丽女士于 2021 年 8 月 9 日至 2022 年 6 月 16 日期间多次在 6 个月内买卖
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至今仍持有公司股票 16,000 股,根据郭丽本人提供
的 2023 年 4 月 7 日收盘后账户信息所示,郭丽女士持有的公司股票账面亏损额
为-102,068.45 元。
二、本次交易的处理情况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公司自查知悉本次短线交易事项后高度重视,及时核查了解相关情况,穆春元先生及其配偶积极配合核查相关事项。经研究,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及采取的补救措施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郭丽女士于 2021 年 8 月 9 日至 2022 年 6 月 16 日期间多次在 6 个月内买卖
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至今仍持有公司股票 16,000 股,根据郭丽本人提供
的 2023 年 4 月 7 日收盘后账户信息所示,郭丽女士持有的公司股票账面亏损额
为-102,068.45 元。
2、经确认,本次短线交易行为是郭丽女士根据二级市场的判断做出的自主投资行为,穆春元先生对本次短线交易并不知情,交易前后亦未告知其配偶关于
公司经营情况或其他内幕信息,本次交易行为是郭丽女士个人操作,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违规交易谋求利益的情形。
郭丽女士本人已出具《说明》:
“本人从未参与本次交易的任何筹划及决策过程,在上市公司公告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前,从未知悉或探知本次交易的任何信息,从未有任何人员向本人泄漏相关信息或建议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未利用任何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内幕信息。
本人使用本人股票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以下简称“股票买卖行为”)系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作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若本人上述股票买卖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人同意并会及时将上述股票买卖行为所获得的全部收益交由上市公司享有。本人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避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交易。”
3、穆春元先生及其配偶郭丽女士已深刻认识到此次事项的严重性,对因本次短线交易而带来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将在今后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穆春元先生及其配偶郭丽女士承诺,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再卖出公司股票,且若卖出股票时有收益的,收益将上交公司所有。
4、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培训宣导,加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以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学习,特别是加强提示相关人员及其亲属规范买卖公司股票行为,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严防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三、备查文件
1、穆春元先生出具的《关于本人亲属买卖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函》。
特此公告。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