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25 证券简称:大豪科技 公告编号:2021-031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有董事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重要内容提示: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简要原因及前任会计师的异议情况:本公司综合考
虑业务现状和发展需要,公司拟聘任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或“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公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宜与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兴华”或“兴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沟通,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变更事项无异议。
本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1985年9月8日,于 2012年3月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1 号学院国际大厦 1504 室
2、人员信息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为胡咏华,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大信从
业人员总数 4449 人,其中合伙人 144 人,注册会计师 1192 人,注册会计师较上
年增加 14 人。注册会计师中,超过 500 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
3、业务规模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 2020 年度营业总收入 18.32 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
15.68 亿元、证券业务收入 5.84 亿元;大信 2020 年末净资产 2.00 亿元。2020
年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 165 家(含 H 股),审计收费总额 21,362.67 万元,主
要分布于制造行业。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 8 家。
4.投资者保护能力
大信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和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之和超过 2 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和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2018-2020 年度因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2020 年12 月 31 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债券持有人起诉五洋建设、陈志樟、德邦证券、大信等中介机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大信不服判决已提出上诉。
5.独立性和诚信记录
2018-2020 年度,大信受到行政处罚 1 次,行政监管措施 15 次,未受到过
刑事处罚、自律监管措施和自律处分。2018-2020 年度,从业人员中 2 人受到行政处罚、34 人次受到监督管理措施。大信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二)项目成员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韩雪艳
拥有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执业资质。2009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0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8 年开始在大信执业。从 2021 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未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注册会计师:赵曼
拥有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执业资质。2003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9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0 年开始在大信执业。从 2021 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未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份。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冯发明
合伙人,拥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质。2002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5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质量复核,2001 年开始在大信执业。从 2021 年开始为本公司
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未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注册会计师及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3.独立性。
项目合伙人、注册会计师及质量控制复核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未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也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其他经济利益,定期轮换符合规定。
4.审计收费
根据上市公司的业务规模、所处行业和会计处理复杂程度、年报审计需配备的审计人员情况和投入的工作量,并遵循市场公允合理的定价原则,上市公司与大信协商确定年度审计收费。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一)上市公司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公司原审计机构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连续为公司提供了 6年审计服务,2015-2020 年度为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兴华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期间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勤勉尽职,公允独立地发表审计意见,客观、公正、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情况,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从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不存在已委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解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综合考虑业务现状和发展需要,公司拟聘任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三)上市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本公司已就变更审计机构与兴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沟通,兴华已知悉该事项并书面确认:兴华与本公司不存在审计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亦不存在任何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提请本公司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注意的事项。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53 号—前任注册会计师
三、拟变更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的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经审查大信具有证券相关业务的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执业资质和胜任能力,具备足够的独立性、诚信状况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2021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需求。同意聘任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认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完成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并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2021 年度公司审计要求,因而同意将拟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和内控审计的机构的相关议案提交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
2、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聘任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完成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和内控审计的工作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不会损害全体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聘任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和内控审计的机构并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以 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
结果,审议通过《聘请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
(四)生效日期
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5 日
报备文件
(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二)独立董事签署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三)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的说明文件
(四)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其基本情况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