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603025 沪市 大豪科技


首页 公告 603025:大豪科技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届满及增持完成情况公告

603025:大豪科技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届满及增持完成情况公告

公告日期:2019-02-02


证券代码:603025        证券简称:大豪科技        公告编号:2019-002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

      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届满及增持完成情况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有董事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重要内容提示:

   2018年8月4日和8月7日,大豪科技分别发布了《大豪科技关于控股
      股东北京一轻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和《大豪科技关
      于控股股东北京一轻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补充公告》
      (公告编号2018-027、028号)。

   2019年1月31日,北京一轻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轻控股”)
      股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增持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930,310股,本次增持计划累计增持达到
      公司总股本1.057%。

   公司控股股东一轻控股截止2019年2月1日收盘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9,744,86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57%,增持金额为人民币11,459.27万元。

  公司于2019年2月1日接到控股股东一轻控股通知,其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期限届满并已实施完毕。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1、增持主体:一轻控股

  2、本次增持前,增持主体已持有股份的数量、持股比例:

  本次增持前,一轻控股持有本公司股份195,527,99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0.75%。一轻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郑建军先生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287,225,75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5.18%。

  2018年8月24日公司披露了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股本转增后一轻控股在本次增持前持有股份数量变为283,515,59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75%。一轻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郑建军先生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变为416,477,34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5.18%。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本次增持股份的目的:

  一轻控股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及价值的认可,积极维护广大中小投资者利益。

  2、本次增持股份的种类:A股。

  3、本次增持股份的金额:本次增持金额不低于8700万元,且不超过2.6亿元。最终增持股份的金额以增持期满时实际增持股份的金额为准。

  4、本次增持股份的价格:增持股价不超过20元/股。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若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股本除权、除息事项的,自股价除权、除息日起,相应调整增持价格上限,公司将及时披露。2018年8月24日公司披露了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股本转增后一轻控股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上限相应调整为13.79元。

  5、本次增持股份的方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等合法合规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6、本次增持股份计划的实施期限:自2018年8月2日起至2019年2月1日止。如遇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的,增持计划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7、本次增持股份的资金安排:资金来源为一轻控股自筹方式取得。

  三、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2019年1月31日,一轻控股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增持公
司股份930,310股,一轻控股累计增持公司股票9,744,861股,本次增持计划累计增持达到公司总股本1.057%。

  截止2019年2月1日收盘,一轻控股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9,744,86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57%。增持金额为人民币11,459.27万元,已超过本次增持计划的下限。一轻控股本次股份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届满并已实施完毕。

  自2018年8月2日起至2019年2月1日止,公司控股股东已累计增持公司股份9,744,861股,成交均价11.76元,累计增持金额11,459.27万元。本次增持完成后一轻控股持有本公司股份293,260,45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81%,一轻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郑建军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426,222,203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46.23%。

  四、律师对本次增持发表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增持发表了法律意见: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增持人本次增持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申请的情形,并已履行现阶段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增持人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相关情况说明

  本次增持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63条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收购并免于按照规定提交豁免申请的情形,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一轻控股承诺,本次增持完成后六个月内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不减持一轻控股所持有的股份。

  特此公告。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