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23 证券简称:威帝股份 公告编号:2021-041
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与北京公交集团资产管理涞水有限公司
签署公交智造产业园入园企业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协议为框架协议,是各方长期合作的指导性文件及各方签订具体项目
合作协议的基础,具体项目合作事宜以各方共同签署的具体项目协议为
准。
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应首先协商解
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在裁决过程中除了争议部分外,各方应
继续履行本协议规定的无争议部分。
本次协议签订预计不会对公司 2021 年度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2021 年 9 月 8 日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与北
京公交集团资产管理涞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签订《公交智造产业园入园企业战略合作协议》。
一、协议签署双方概况
甲方:北京公交集团资产管理涞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23MA083U7FX3
住所: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涞水镇德成路 240 号
乙方: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高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9723661865E
住所:哈尔滨经开区哈平路集中区哈平西路 11 号
二、协议内容
(一)战略合作协议基础
1.北京公交集团资产管理涞水有限公司围绕“创智”的建设理念、“高端引领+集群创新”的发展模式、利用独特的“订制式”服务,带动上下游配套企业高端资源集聚,打造“公共交通全产业链”。
2.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时间 2000 年 7 月 28 日;注册资本
56207.9807 万元;法人刘高深;入园类别及产品:(1)CAN 总线系统(CAN 总线系统);(2)主动安全系统(ADAS 防撞预警系统)。
经友好协商,双方决定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通过构建双赢的战略合作联盟,充分发挥在各自领域的优势,全面拓展合作领域。在京津冀一体化政策的机遇下,充分发挥产业领域优势,甲、乙双方本着遵守法律、平等互信、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合作原则,计划在涞水公交智造产业园建设入园生产项目。本次战略合作对于打造涞水公交智造产业园具有深远的战略意义,将提升产业园的税收水平,促进地区就业,完善产业结构。
(二)战略合作原则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相关法律,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开展相关合作事宜。
2.在合作过程中,应本着互相尊重、互相信任的原则,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合作方式和内容,推动项目合作实施,共同维护各方的合作利益成果。
3.合作双方均应积极调动各自领域的人、财、物、信息、公共关系等资源,推动具体合作项目的落实,确保具体合作项目取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4.在合作过程中,应积极扩大各方产业合作领域,尊重各方的投资权益,合理分配合作收益,实现互利共赢。
(三)战略合作运行机制
1.专项协调机制:针对具体的合作项目,各方确定专门人员和团队,共同研究确定具体合作事宜,并在本战略合作协议基础上,签订具体项目合作协议并按具体项目协议的约定组织实施。
2.高层协调机制:各方高层建立定期互访联系机制,建立工作组联席会议,
商议协调解决合作重大事宜。
(四)战略合作方式
1.甲方负责公交智造产业园的相关建设工作,乙方负责入园生产项目的生产、产品销售工作。乙方将充分发挥自身技术优势,积极投资入园生产项目。
2.甲方及时协助乙方办理入园生产项目中乙方相关手续,负责“八通”(电力、道路、供水、供暖、燃气、通讯、雨水、污水)及公用基础设施的主线路和主管网建设。
3.乙方负责入园生产项目的生产,计划投资 3000 万元人民币,计划占地面积 7.5 亩,计划年纳税 380 万元。
4.甲、乙双方应在入园生产项目建设上积极合作,提供产业引进支持,做好项目的长期发展规划,积极推动入园生产项目投资落地,并相互配合将入园生产项目申报河北省重点项目,落实入园生产项目计划的相关工作。
(五)不可抗力
1.如果出现严重阻挠任何一方履行协议义务的不可抗力事件,或者此等不可抗力事件使得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则该方应当无任何迟延地通知另外一方关于其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部分合同义务受影响的程度,并出具有权机关的证明。
2.不可抗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典法》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解释并执行。
(六)保密条款
1.协议各方要遵守有关国家秘密和商业机密的规定,应当就与本协议书规定的任何交易有关的事项对任何第三方保密,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该事项及对方的相关资料、信息、商业机密等。按照法律规定和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情形,不属于保密范围。
2.除本协议规定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复制对方的商业信息、技术及其他资料。
3.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发布任何关于入园生产项目的宣传或新闻报道。
4.任何一方在经营活动中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以对方的名义在市场上进行商务活动。
(七)争议解决
1.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2.在裁决过程中除了争议部分外,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规定的无争议部分。(八)其他
1. 本协议为框架协议,是各方长期合作的指导性文件及各方签订具体项目合作协议的基础,具体项目合作事宜以各方共同签署的具体项目协议为准。
2. 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自正式生效之日起 3 年。
3. 本协议一式八份,双方各执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