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22 证券简称:新通联 公告编号:2021-030
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 年 6 月 16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静安区永和路 118 弄 15 号一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8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125,341,000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62.6705%
份总数的比例(%)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主持。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9 人,出席 9 人;
2、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3 人;
3、董事会秘书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公司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 股 125,341,000 100 0 0 0 0
2、 议案名称:公司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 股 125,341,000 100 0 0 0 0
3、 议案名称:公司 2020 年度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 股 125,341,000 100 0 0 0 0
4、 议案名称: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 股 125,341,000 100 0 0 0 0
5、 议案名称: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 股 125,341,000 100 0 0 0 0
6、 议案名称:公司独立董事 2020 年度述职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 股 125,341,000 100 0 0 0 0
7、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聘请 2021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A 股 125,341,000 100 0 0 0 0
8、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 2021 年度担保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A 股 125,341,000 100 0 0 0 0
(二) 现金分红分段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持股 5%以上 117,585,000 100 0 0 0 0
普通股股东
持股 1%-5%普 7,500,000 100 0 0 0 0
通股股东
持股 1%以下 256,000 100 0 0 0 0
普通股股东
其中:市值 50
万以下普通股 43,300 100 0 0 0 0
股东
市值 50 万以 212,700 100 0 0 0 0
上普通股股东
(三)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议案名称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5 公司 2020 年度 7,756,000 100 0 0 0 0
利润分配预案
关于公司聘请
7 2021 年度会计 7,756,000 100 0 0 0 0
师事务所的议
案
(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会议的议案均为非累积投票议案,议案全部审议通过。
2、本次会议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涂翀鹏、陈浩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