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二二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2
第三章 股份 ...... 2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2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3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4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5
第一节 股东 ...... 5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7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9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11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2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5
第五章 董事会 ...... 19
第一节 董事 ...... 19
第二节 董事会 ...... 21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7
第七章 监事会 ...... 29
第一节 监事 ...... 29
第二节 监事会 ...... 30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1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1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4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34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34
第一节 通知 ...... 34
第二节 公告 ...... 35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35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35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36
第十一章 党的基层组织 ...... 38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 39
第十三章 附则 ...... 3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山东省人民政府以鲁政股字[2001]59 号文批准,由荣成华鹏玻璃有限公司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7060840744。
第三条 公司于 2015 年 4 月 2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2015】538 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640
万股,于 2015 年 4 月 2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AN DONG HUAPENG GLASS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山东省荣成市石岛龙云路 468 号
邮政编码:264309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19,948,070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
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 依法经营;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依托、以
质量、信誉求发展;充分发挥公司所拥有的人才、管理、资源、品牌、地理优势;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不断壮大公司实力,使全体股东获得满意的投资回报。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日用玻璃制品生产销售及自营进出
口权批准书核准范围内的进出口业务;开展相关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但公司发行优先股时除外。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公司可以依法发行优先股。发行优先股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以其所持荣成华鹏玻璃有限公司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发起设立公司。公司发起人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时间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时间
1 张德华 2001 年 11 月 23 王华楠 2001 年 11 月
2 张承良 2001 年 11 月 24 于洪涛 2001 年 11 月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时间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时间
3 夏 炎 2001 年 11 月 25 吕世明 2001 年 11 月
4 王正义 2001 年 11 月 26 周恩泽 2001 年 11 月
5 刘新朋 2001 年 11 月 27 毕秀丽 2001 年 11 月
6 王忠刚 2001 年 11 月 28 毕见顺 2001 年 11 月
7 汤光青 2001 年 11 月 29 汤国民 2001 年 11 月
8 王忠礼 2001 年 11 月 30 王加民 2001 年 11 月
9 宋国明 2001 年 11 月 31 侯朝杰 2001 年 11 月
10 王代永 2001 年 11 月 32 李永明 2001 年 11 月
11 王祖通 2001 年 11 月 33 毕国新 2001 年 11 月
12 赵建华 2001 年 11 月 34 刘玉合 2001 年 11 月
13 杨忠实 2001 年 11 月 35 赵宝玲 2001 年 11 月
14 宋金芳 2001 年 11 月 36 于先福 2001 年 11 月
15 慕小花 2001 年 11 月 37 周德军 2001 年 11 月
16 李 明 2001 年 11 月 38 宋建宾 2001 年 11 月
17 陈福兰 2001 年 11 月 39 边 学 2001 年 11 月
18 刘金清 2001 年 11 月 40 戴振滋 2001 年 11 月
19 宋明山 2001 年 11 月 41 赵寿建 2001 年 11 月
20 牛文建 2001 年 11 月 42 刘江涛 2001 年 11 月
21 董崇法 2001 年 11 月 43 刘国众 2001 年 11 月
22 姜孔喜 2001 年 11 月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19,948,070 股,均为普通股。公司现有股东情况
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记载的为准。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