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603021 沪市 山东华鹏


首页 公告 603021:山东华鹏关于与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的公告

603021:山东华鹏关于与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5-10-27

证券代码:603021           证券简称:山东华鹏       公告编号:临2015-044
                   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
                     《股份认购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协议签署基本情况
    (一)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A股股票,拟募集资金不超过63,000万元人民币,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1,904万股。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为包括张德华先生在内的不超过10名(含10名)特定对象。其中,张德华先生承诺拟现金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金额为6,000万元。2015年10月26日,公司与张德华先生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二)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张德华先生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的议案,关联董事张德华先生、张刚回避表决。
    (三)本次发行方案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关联股东将在股东大会上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二、认购主体张德华先生基本情况
    张德华先生,现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37063319530126****,住所为山东省荣成市。张德华先生现持有公司3,978.11万股,持股比例为37.74%,为公司控股股东。
三、股权认购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签订时间
    1、合同主体
    甲方: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张德华
    2、签订时间
    双方于2015年10月26日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二)认购价格、认购方式和认购数量
    1、认购价格:乙方不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的市场询价,但承诺接受市场询价结果并与其他投资者以相同价格认购。
    若发行人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若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总数因监管政策变化或根据发行核准文件的要求或发生上述除权、除息事宜等予以调减的,则认购金额届时将相应等比例调减。
    2、认购方式:乙方拟以人民币现金方式认购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3、认购数量:乙方拟在本合同生效的前提下,以现金方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认购金额为人民币6,000万元,认购数量按照本次非公开发行确定的发行价格折算的股份数,即以认购金额除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确定的发行价格后的数字取整,对认购股份数量不足1股的尾数作舍去处理。
    (三)认购款支付时间与支付方式
    乙方按照合同确定的认购金额和认购数量认购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收到发行人和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出的《缴款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乙方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将全部认购款划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所专门开立的账户,上述认购资金在会计师事务所完成验资并扣除相关费用后,再行划入发行人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四)限售期
    乙方承诺,按本合同认购甲方本次向其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后,按本合同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五)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公章之日起成立,并在以下条件均获得满足之首日生效:
    (1)发行人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批准本次发行及本合同;
    (2)发行人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六)违约责任
    1、一方违反本合同项下约定,未能全面履行本合同,或在本合同所作的陈述和保证有任何虚假、不真实或对事实有隐瞒或重大遗漏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负责赔偿对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义务,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以保证认购合同的继续履行,同时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前述所发生的损失。
    2、若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三条第2款的约定在收到发行人和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出的《缴款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将全部认购款划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所专门开立的账户,乙方需向甲方缴纳本次乙方认购金额的5%作为违约金。
    3、本合同项下约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如未获得(1)甲方董事会审议通过;(2)甲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3)中国证监会及/或其他有权主管部门(若需)的核准及/或豁免,导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无法进行,不构成违约,本合同自动解除并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4、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的48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事件发生后15日内,向对方提交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报告及有权证明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30日以上,一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终止本合同。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二)《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德华先生之股份认购合同》。
                                              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