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20 证券简称:爱普股份 公告编号:2022-015
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召开
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相应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拟对《公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并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章程》修订的具体内容如下:
《公司章程》原内容 《公司章程》修订后内容
第二条: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系由上海爱普香料有限公司整体变更 公司系由上海爱普香料有限公司整体变更
发起设立,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核 设立;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
准注册登记,取得注册号为 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310114000131263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9131000063207506XW 的营业执照。
第五条: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上海市嘉定区曹新公路 33 公司住所:上海市嘉定区曹新公路 33
号。 号,邮政编码:201809。
第六条: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8,323.7774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83,237,774
万元。 元。
第十二条:
无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
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
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的经营范围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香精
是:香精香料、调味料、食品添加剂(详见许 香料、调味料、食品添加剂(详见许可证)、可证)、日用化学品的生产,食品销售,百 日用化学品的生产,食品销售,百货、食品货、食品添加剂、化工原料(除危险化学品、 添加剂、化工原料(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
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易 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制毒化学品) 的销售,本企业自产产品及相 学品)的销售,本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关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所需原材料、仪器、设 的出口业务和所需原材料、仪器、设备及相备及相关技术的进口业务,“三来一补”业 关技术的进口业务,“三来一补”业务,商
务,商务咨询,自有房屋租赁。 务咨询,自有房屋租赁。
前款所指经营范围最终以公司登记机 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
关审核的范围为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 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
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份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的金额相等。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
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第十八条第二款:
全体发起人均以各自持有上海爱普香
料有限公司股权所对应的经审计后的净资 无
产作为出资,超过公司股份总额的净资产全
部计入公司的资本公积,公司的注册资本经
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验资机构验证。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8,323.7774 万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83,237,774 股,均为
均为普通股。 普通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采用上述第(三)项方式增加注册
资本的,还应符合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一条的
规定。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和股权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和股权 激励;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
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份的,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式进行。 进行。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收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购的本公司 股份,公司合计持有本公司股 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公司合计持有本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公 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 销。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在其离职后半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在其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
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
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五
十。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 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在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