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19 证券简称:中科曙光 公告编号:2024-016
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等事项,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相关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1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拟回购注销315,090股限制性股票。本议案尚需经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后,公司注册资本将发生变化,公司总股本由1,463,578,974股变更为1,463,263,884股(具体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为准),注册资本由人民币1,463,578,974元变更为人民币1,463,263,884元。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作出相应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最终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批为准):
原文 修改后
第六条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463,578,974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463,263,884
原文 修改后
元。 元。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1,463,578,974 股,均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1,463,263,884 股,均
为普通股。 为普通股。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买入,由此所得收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 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
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 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
定无效。 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
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
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
响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原文 修改后
股金; 股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退股; 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
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述规定
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删除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有的公
司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
东侵占公司资产的,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所
持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凡不能对所侵占公司
资产恢复原状,或以现金、公司股东大会批
准的其他方式进行清偿的,通过变现控股股
东所持股份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长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
一责任人,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协助董
事长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具体按以下
规定执行:
(一) 财务负责人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
司资产当天,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长;
原文 修改后
(二) 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收到财
务负责人书面报告的当天发出召开董事会临
时会议的通知;
(三) 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
股东发送限期清偿通知,向相关司法部门申
请办理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
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四) 若控股股东未在规定期限内对所侵
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进行清偿,公司应在
规定期限届满后30日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
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董事会秘
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
护公司资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
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人给予处分,对负
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报告;
原文 修改后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案、决算方案; 补亏损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补亏损方案; 决议;
(八)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九)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十) 修改本章程;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十一) 修改本章程; 所作出决议;
(十二)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
所作出决议; 定的担保事项和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财务资助
(十三)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 事项;
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
(十四) 审议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
(十五) 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 的交易(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无
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 偿接受担保和财务资助除外)金额在 3000 万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 3000 万 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