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17 证券简称:中衡设计 公告编号:2024-058
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12/19 - 2024/12/20 2024/12/20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11 月 15 日的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4 年前三季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根据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4 年前
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股份总数
275,905,778 股,扣除回购专户上累计已回购股份数量 3,500,000 股,即以
272,405,778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0 元人民币(含税),共
计派发现金红利 27,240,577.80 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息)的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公式如下:
以公司 A 股总股本 275,905,778 股为基数,扣除不参与利润分配的公司回购专
用证券账户持有的 A 股股份 3,500,000 股后,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 A 股股份数为
272,405,778 股;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272,405,778×0.1÷275,905,778≈0.099 元/股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总股本
根据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和转增分配,因此,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 0。
综上,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99 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12/19 - 2024/12/20 2024/12/20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苏州赛普成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冯正功、张谨、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 元。待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指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公司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
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每股实际派发
现金红利 0.08 元;如其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9 元;如其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 元。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
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9 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
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 0.09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通过沪港通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 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9 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不代扣代缴,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人民币 0.1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法务与投资管理部
联系电话:0512-62586618
特此公告。
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