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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衡设计:中衡设计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公告日期:2023-12-21

中衡设计:中衡设计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PDF查看PDF原文

        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A R T S G r o u p C o . , L t d

          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

                  江苏·苏州


                  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目录


一、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1
二、股东大会议程...... 2
三、股东大会议案...... 4
 议案一: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 4

中衡设计(证券代码:603017)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维护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股东大会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会议须知如下:

  一、为能够及时统计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代表的持股总数,请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于会议开始前 30 分钟到达会议地点,并携带身份证明、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原件,以便签到入场;参会资格未得到确认的人员,不得进入会场。

  二、为保证本次会议的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以及公司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拒绝其他人员进入会场。

  三、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应当按照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要求,持相关证件于现场会议参会确认登记时间办理登记手续。

  四、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并履行法定义务和遵守相关规则。

  五、全部议案宣读完后,在对各项议案进行审议讨论过程中,股东可以提问和发言。股东(或股东代表)要求发言时,请先举手示意,经大会主持人许可后方可发言或提问。股东要求发言的,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的发言,也不得提出与本次股东大会议案无关的问题。每位股东发言时间不宜超过 5 分钟,同一股东发言不得超过 2 次。本次会议在进行表决时,股东(或股东代表)不可进行大会发言。

  六、对于股东(或股东代表)提出的问题,大会主持人可以回答,或者指定相关人员予以答复或者说明。回答问题的时间不宜超过 10 分钟。

  七、对与议案无关或明显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质询,大会主持人或相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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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对于影响本次会议秩序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将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九、股东大会现场投票表决采用记名方式进行,股东(或股东代表)在领取表决票后请确认股东名称、持股数,并在“股东或股东代表”处签名。每股为一票表决权,投票结果按股份数判定。表决时,同意的在“同意”栏内划“√”,反对的在“反对”栏内划“√”,弃权的在“弃权”栏内划“√”;一项议案多划“√”或全部空白的、字迹无法辨认的、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不使用本次会议统一发放的表决票的,视为无效票,作弃权处理。

  股东大会董事候选人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监事会候选人选举作为议案组分别进行编号。投资者应针对各议案组下每位候选人进行投票。

  申报股数代表选举票数。对于每个议案组,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该议案组下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总数。

  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投票,既可以把选举票数集中投给某一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投给不同的候选人。投票结束后,对每一项议案分别累积计算得票数。

  选择网络投票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

  十、会议结束后,出席会议人员若无其他问题,应在工作人员的引导下自觉离开会场。请勿擅自进入公司办公场所,以免打扰公司员工的正常工作。

  特此告知,请各位股东严格遵守。

                                          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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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12 月 29 日(星期五)15:00 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
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29 日(星期五)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
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29 日(星期五)9:15-15:00。

    现场会议地点:苏州工业园区八达街 111 号中衡设计裙房四楼中庭会议室

    大会主持人:董事长冯正功先生

    会议议程

  【签到、宣布会议开始】

  1、与会人员签到,领取会议资料;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同时递交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并领取《表决票》

  2、董事长宣布会议开始并宣读会议出席情况

  3、推选现场会议的计票人、监票人

  4、董事会秘书宣读大会会议须知

  【会议议案】

  5、宣读会议议案:

  (1)《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审议表决】

  6、针对大会审议议案,对股东代表提问进行回答

  7、大会对上述议案进行审议并投票表决

  8、计票、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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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布现场会议结果】

  9、董事长宣读现场会议表决结果

  【等待网络投票结果】

  10、董事长宣布现场会议休会

  11、汇总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情况

  【宣布决议和法律意见】

  12、董事长宣读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13、律师发表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14、签署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15、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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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一: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最新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最新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2023 年 8 月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修订和更新情况,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管理水平,公司对相关治理制度进行了梳理,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决定对《独立董事制度》部分条款进行修订。根据相关规定,《独立董事制度》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行,《独立董事制度》全文详附件。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予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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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2023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
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于
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人数不少于《公司章程》所定董事人数的 1/3,且至少包
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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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任职资格与任免

    第五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所规定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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