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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017 沪市 中衡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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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017:中衡设计关于注销部分已授予未行权股票期权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16


证券代码:603017            证券简称:中衡设计      公告编号:2019-025
              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部分已授予未行权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概述

  1、2017年6月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17年期权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6月8日相关公告)

  2、2017年6月26日,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2017年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6月27日相关公告)

  3、2017年6月26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名单的议案》,鉴于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两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被公司取消获授股票期权资格和一名激励对象由于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全部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根据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会议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和名单进行了调整。调整后,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授予的激励对象由130人调整为127人,授予的股票期权总数由429.8万份调整为418.6万份。(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6
月27日相关公告)

  4、2017年6月26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确定公司本次期权的授予日为2017年6月26日,向127名激励对象授予《2017年期权激励计划》中的418.6万份期权,行权价格为17.76元/股。(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6月27日相关公告)

  5、2017年8月22日,公司办理完成股票期权授予登记手续。(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8月25日相关公告)

  6、2018年8月2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公司《2017年期权激励计划》中发生派发股票红利等事项的相关规定,公司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17.76元/股调整为17.46元/股。(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8月28日相关公告)

    二、注销部分已授予未行权股票期权的原因、依据及数量

  根据《2017年期权激励计划》“十三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的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激励对象王开放、赵栋、曹锋、俞子立、王佳成、沈维健、夏雨、金旻、郭一峰、刘悦、邸云卫、向红、常瀚、叶云山、张晓萍、王迅飞、曹喆、宗晨、江淼共计19人因离职已不符合行权条件,其对应的已获授未行权的59.7万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本次股票期权注销后,公司2017年期权激励计划已授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358.9万份。

    三、本次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股票期权注销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四、本次股票期权注销的后续工作安排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有关规定,安排人员办理本次股票期权注销的相关手续。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注销部分已授予未行权股票期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17年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董事会注销上述已授予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六、监事会意见

  根据公司《2017年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19名激励对象因不符合激励条件,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59.7万份应予以注销。董事会本次关于注销上述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已根据《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了部分已授予未行权股票期权的相关程序,本次注销部分已授予未行权股票期权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特此公告。

                                          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