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17 证券简称:中衡设计 公告编号:2018-066
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数量及名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衡设计”)于2018年12月5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名单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1、2018年6月1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2018年11月1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3、公司于2018年11月19日在公司公告栏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期间为2018年11月19日至2018年11月28日,共计10天。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2018年12月1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的公告》。
4、2018年12月5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等全部议案,并于2018年12月6日披露《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18年12月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十二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名单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意见,监事会对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鉴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被公司取消获授股票期权资格,因此须对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由199人调整为197人,授予的股票期权总数由400万份调整为399.5万份。
根据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的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
公司本次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的上述调整。
五、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鉴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被公司取消获授股票期权资格,因此须对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由199人调整为197人,授予的股票期权总数由400万份调整为399.5万份。
除前述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被公司取消获授股票期权资格外,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六、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的相关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特此公告。
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8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