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16 证券简称:新宏泰 公告编号:2022-029
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进一步完善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范公司运作,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2 年 1 月)》及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11 日召
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1.02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 1.02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
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 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无锡市工 司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无锡市行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 政审批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
913202006816377193。 913202006816377193。
新增此条款 1.12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
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
条件。
3.10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3.10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
……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三)将股份奖励给公司职工; 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的。 司收购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
公司股份的活动。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所必需。
3.11 公司收购公司股份,可以下 3.11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列方式之一进行: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方式 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 3.10 条第(三)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以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及国家有关监管机构批准的其它方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
式。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3.12 公司因本章程第 3.10 条第 3.12 公司因本章程第 3.10 条第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司依照本章程第3.10条规定收购公司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3.10 条第(三)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3.10条第(三) 决议。
项规定收购的公司股份,将不超过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3.10条规定收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3.16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3.16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
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
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司所有,董事会应当收回所得收益。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 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 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票不受 6 个月时间的限制。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券。
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
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
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担连带责任。
4.11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4.11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八)回购公司股票;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有 (九)对公司合并、分拆、分立、
价证券及上市作出决议; 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议;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 4.12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 4.12 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关联交易事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关联交易事 项和其他重大交易事项;
项和其他重大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 1 年内购买、
(十四)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
(十六)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 工持股计划;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股份的股东提出的提案; 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职权。 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
4.12 公司的以下重大事项,须经 4.12 公司的以下重大事项,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对外担保达到下列标 (一)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准之一的,须经股东大会审批通过: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 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 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3、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对象提供的担保;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4、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5、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5、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
……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者
(二)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