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16 证券简称:新宏泰 公告编号:2020-013
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
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结项的募投项目为:“研发中心建设”。
结项后节余募集资金安排:公司拟将首次公开发行部分募投项目的节余
募集资金 18,077,654.71 元(含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理财收益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具体金额以募集资金专户注销时银行实际余额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本次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176 号)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705 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 8.49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14,554,5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89,943,506.00 元。上述资金于 2016 年 6 月 27 日全部到位,已经瑞华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瑞华验字(2016)32040001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管理与存储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情况
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
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募集资金管理的通知》精神、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制定《无
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项目实施管理、投资项目的变更及使用情况
的监督进行了规定。该管理办法经公司 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募
集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两次修订,并经公司 201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和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募集资金到位以来,公司一直严格按照《募
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存放、使用、管理募集资金。
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要求,公司分别在农业银行惠山支行、南京银行
无锡分行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用作
其他用途。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
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2016 年 6 月 29 日公司分别与
保荐机构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海证券”)、农业银行惠山支行、
南京银行无锡分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
管协议”)。该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
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报告期内三方监管协议得到切实履行。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 2020 年 3 月 18 日,中国农业银行募集资金存放专项账户的存款余额如
下:
序 募集资金专 初始存储金 期末余额
专户用途 账号
号 户开户行 额(万元) (万元)
1 农业银行惠 研发中心建设 10654501040013951 5,500 1,807.76
山支行
三、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及募集资金节余情况
截至 2020 年 3 月 18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研发中
心建设”拟结项,募集资金的使用及节余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承 募集资金累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总投资额 利息收
项目投资 诺投资总额 计投入金额
已支付 尚未支付 合计 入
研发中心
5,500.00 4,360.33 4,099.17 261.16 4,360.33 406.93
建设
上述募投项目的结余资金主要构成情况如下:
1、募集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净额
截至 2020 年 3 月 18 日,公司研发中心建设募集资金专户累计产生利息收入
净额为 406.93 万元。
2、尚未支付供应商的货款
截至 2020 年3 月 18 日,公司研发中心建设累计投入金额为4,360.33 万元,
已累计支付金额 4,099.17 万元,尚有 261.16 万元货款尚未支付。
四、募集资金节余的主要原因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节余的主要原因是:
1、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公司严格遵守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本着节约、合理的原则,审慎地使用募集资金,以及对公司即有的各项资源进行合理调度和优化,严格把控厂房建设,软硬件设备采购等环节,合理地降低了项目成本和费用。
2、“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原实施地点为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堰北社区,项目总用地面积为 6,667.3 平方米,计划新建一栋研发中心大楼,“建筑及工程费”
的预算金额为 2,000 万元。为优化整合公司的各项资源,公司于 2016 年 7 月 25
日、2017 年 1 月 13 日分别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
议案》,最终将“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地点变更至无锡市惠山区堰新路 18
号,即目前公司所在地点厂区内的翻建综合楼。公司于 2015 年初以自由资金在厂区内原地翻建综合楼,总投资额为 4,085 万元,占地面积 6,820 平方米,建筑
面积 24,800 平方米,共五层,于 2016 年 5 月建造完成。公司将“研发中心建设”
募投项目的实际地点变更至该翻建综合楼后,陆续投入募集资金 4,360.33 万元。实施地点变更后节省了原预算中“建筑及工程费”2,000 万元。
3、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获得了一定的投资收益,同时募集资金存放期间也产生了一定的存款利息收入。
五、本次将募投项目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鉴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研发中心建设”已实施完毕,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拟将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后的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具体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以募集资金专户最终转入自有资金账户当日实际金额为准。同时,公司承诺尚未支付的货款满足付款条件时 ,将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以公司自有资金支付。
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后,将注销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相关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亦将予以终止。
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最大程度发挥募集资金使用效益,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需要,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未违反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六、相关审核和批准程序
(一)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同意将首次公开发行部分募投项目的节余募集资金 18,077,654.71元(具体金额以募集资金专户注销时银行实际余额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全体股东
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后的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有利于充分发挥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降低财务成本,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三)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相关事项,已经上市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也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并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上市公司将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符合上市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