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603012 沪市 创力集团


首页 公告 603012:创力集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二级筛选:

603012:创力集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公告日期:2015-03-04

   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ShanghaiChuangliGroupCO.,LTD
(住所: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崧复路1568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保荐人(主承销商)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承诺,发行人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发行人控股股东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承诺:如发行人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和中介机构作出的重要承诺
     (一)股份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次发行股票不超过7,960万股,占本次发行后发行人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本次发行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发行人原股东在本次发行中不公开发售股份。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石华辉、控股股东中煤机械集团及其关联方巨圣投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石华辉、控股股东中煤机械集团及其关联方巨圣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此外,石华辉承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从公司(包括其子公司)离职后,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亦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除非本人达到退休年龄(年满60周岁)或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离职。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转让所持股份,所获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2、中煤机械集团的股东石华辉(实际控制人)及石良希(实际控制人之直系亲属)及巨圣投资的股东对间接持股部分承诺
    中煤机械集团的股东石华辉(实际控制人)及石良希(实际控制人之直系亲属)、巨圣投资的全体股东中煤机械集团、管亚平、王凤林、廖平、芮国洪、耿卫东、宋登强、郭武、赵惠德、陈良、傅东文、华鹤荣、陈建文、朱红云承
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3、自然人股东承诺
    管亚平、耿卫东、芮国洪、邢东辉、王凤林、宋登强、喻立忠、赵惠德、陈建文、廖平、郭武、朱红云、郭东林、李树林、张龙清、林秀敏、王长富、常玉林、罗芳、傅东文、华鹤荣、陈良、李英豪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除遵守前述12个月锁定期的规定外,管亚平、耿卫东、芮国洪、邢东辉、王凤林、宋登强、喻立忠、赵惠德、陈建文、廖平、郭武、朱红云、傅东文、华鹤荣、陈良补充承诺: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从公司(包括其子公司)离职后,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亦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除非本人达到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离职。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转让所持股份,所获收益全部归公司享有。
    4、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的补充承诺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石华辉、管亚平、耿卫东、芮国洪、邢东辉、李树林、林秀敏、王长富、常玉林、罗芳补充承诺:
    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从公司(包括其子公司)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50%;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本人若经董事会批准离职,则自法定限售期届满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转让所持股份,所获收益全部归公司享有。
     (二)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巨圣投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减持价格及锁定期延长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中煤机械集团及其关联方巨圣投资、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石华辉、管亚平、耿卫东、芮国洪、邢东辉、林秀敏、王长富、常玉林、罗芳承诺:
    持有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其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该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转让所持股份,所获收益全部归公司享有。
     (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关于公开发行上市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司实际控制人石华辉、第一大股东中煤机械集团、第二大股东巨圣投资及其他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王凤林、管亚平、芮国洪、耿卫东承诺:在锁定期满两年内,每年减持的公司股份数均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锁定期满两年内减持的,必须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减持方式可通过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
     (四)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的承诺
    1、本公司承诺:若本公司在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流通
前,因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对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算该期间内银行同期一年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若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流通后,因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并将按照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本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如本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若本公司未履行回购股份及赔偿投资者损失承诺的约束措施则:(1)本公司将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现金分红计划、停止发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贴,直至本公司履行相关承诺;(2)本公司将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等行为,以及增发股份、发行公司债券以及重大资产重组等资本运作行为,直至公司履行相关承诺;(3)本公司将在5个工作日内自动冻结以下金额的货币资金:发行新股股份数×(股票发行价+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以用于本公司履行回购股份及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如本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2、本公司控股股东中煤机械集团承诺:若发行人在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流通前,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对于其公开发售的股份,其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
款加算该期间内银行同期一年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同时,其将督促发行人就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流通后,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其将依法购回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已公开发售的股份和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不低于发行人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如发行人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同时,其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的全部新股。
    若本公司未履行股份购回或赔偿投资者损失承诺,本公司不可撤销地授权发行人将当年及其后年度发行人应付本公司的现金分红予以扣留,本公司所持的发行人股份亦不得转让,直至本公司履行相关承诺。
     (五)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意向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中煤机械集团及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若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其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
后,其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或有权机关认定的赔偿金额通过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六)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在若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如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赔偿措施的,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将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现金分红计划、停止发放公司董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