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11 证券简称:合锻智能 公告编号:2017-041
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北京市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合同类型及金额: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乙方”)与北京市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签订了《研发中心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冲压A线、废料输送线分包合同》,合同金额为4,350万元。
●合同生效条件: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同履行期限: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服务期限结束为止。
●对上市公司当年业绩的影响:根据合同条款,该项目应于2018年10月
31日竣工,因此对公司2017年度经营业绩无影响,对2018年度经营业绩有一
定的影响。
一、审议程序情况
本合同的签署无需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等审议决策程序。
二、合同标的和对方当事人情况
(一)合同标的情况
设备名称为冲压A线、废料输送线,数量为1套,金额为4,350万元。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
名称:北京市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广外大街甲275号
法定代表人:付军
注册资本:22,800万元
经营范围:工程设计;工程咨询;工程项目管理;城市规划编制乙级;压力管道设计;对外承包工程;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
简介:北京市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成立于1961年,2016年改制成为国
有控股的多元有限公司。是具有机械、建筑、冶金行业设计甲级资质;工程咨询、工程监理、工程总承包、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甲级资质;城市规划编制、市政公用行业设计、化工石化、医药行业设计、环境污染防治工程设计乙级资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证书的综合性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与其发生业务往来。
三、合同主要条款
1、合同金额:人民币4,350万元。
2、结算方式:承兑汇票、转账支票、电汇。
3、履行地点和方式:项目地点为云南省昆明市滇中新区嵩明县杨林经开区;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的交钥匙工程。
4、履行期限: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服务期限结束为止。
5、违约责任:
(1)乙方提供的设备材料不合格,应予以更换,更换的材料需按照本合同约定办理检验。因更换材料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因此延迟完工的,工期不顺延。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发现乙方的设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乙方应当无条件更换该设备;
(2)乙方所提供的设备或施工存在质量问题的,甲方有权选择维修或者更换。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维修或者更换通知后1个工作日内做出响应,并在5个工作日内维修或者更换完毕(因此延迟完工的,工期不顺延);
(3)乙方交付的设备或者施工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质量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减少价款、赔偿直接损失等违约责任,并承担本合同总金额1%的违约金,且工期不顺延;
(4)在质保期内,乙方不能依约响应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请第三方代为履行,由此发生的支出在质保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补齐;
(5)双方为维护自身权益发生的律师代理费、公证费、差旅费、第三人代为履行费用、鉴定费、调查取证费等合理支出,均由违约方承担;
(6)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完工的,每延迟一天应当支付甲方本合同总价款0.5%的违约金。
6、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合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管辖并应根据其进行解释;
(2)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7、合同生效条件和时间: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8、合同解除、转让:
(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乙方出现以下情况时,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乙方承担合同总金额的10%的违约金:①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逾期竣工超过三十天的;②在乙方所供设备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情况下,若乙方未能在合理期限内(甲方书面认可的期限)内补足、更换或在指定期限(甲方书面认可的期限)内进行修理或在指定期限(甲方书面认可的期限)内经修理达不到正常使用状态的;
(3)除上述约定外,如果合同一方有任何违约行为,在收到对方违约通知书后的十五天内仍未能改正的,对方可立即解除本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4)非依合同除外约定或征得对方书面同意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对外转让本合同权利义务;
(5)如因一方反悔不履行本合同、中途停止履行本合同或无故单方解除本合同,并在对方催告后的合理期限(甲方书面认可的期限)内仍不履行的,则对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6)如上述前款约定的一方给对方造成的直接损失超过约定违约金的,则守约方对于超出部分的直接损失,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7)如因甲方原因提前解除本合同的,双方按乙方已完成的有效工作量进行实际结算,同时乙方应将该已完成的工作成果交付甲方。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根据合同条款,该项目应于2018年10月31日竣工,因此对公司2017
年度经营业绩无影响,对2018年度经营业绩有一定的影响。
2、本合同的履行,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不构成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合同而与合同对方产生依赖。
五、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合同双方均具有履约能力,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遇到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有可能会导致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全部履行,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
特此公告。
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