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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010 沪市 万盛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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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盛股份: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01

万盛股份: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3010        证券简称:万盛股份        公告编号:2023-080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与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星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由复星财务公司为公司(包括全资、控股子公司,下同)提供存款、授信、结算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监管部门”)批准复星财务公司可以从事的其他金融服务业务;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对关联方形成较大的依赖;

  ●本公司过去 12 个月与复星财务公司未发生过相同类型的交易。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拓宽公司融资渠道,降低公司融资成本,提升资金管理水平,提高资金使
用效率和效益,实现资金效益最大化,2023 年 11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与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与复星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复星财务公司向公司(包括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下同)提供存款、结算、贷款等金融服务。

  复星财务公司系本公司实际控制人郭广昌控制的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复星财务公司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本
次交易构成公司的关联交易。董事会对该事项议案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一致表决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召开了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该关联交易事项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江宁路 1158 号 1602A、B、C 室、1603A 室

  法定代表人:张厚林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资本:150,000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1 年 7 月 7 日

  营业期限:2011 年 7 月 7 日至 2041 年 7 月 6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75791021527

  经营范围:吸收成员单位存款;办理成员单位贷款;办理成员单位票据贴现;办理成员单位资金结算与收付;提供成员单位委托贷款、债券承销、非融资性保函、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咨询代理业务;从事同业拆借;办理成员单位票据承兑;办理成员单位产品消费信贷;从事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投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2、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复星财务公司股东情况如下:

  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持有 51%股权;上海复星医药 (集团) 股
份有限公司持有 20%股权;上海豫园旅游商城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持有 20%股权;南京钢铁联合有限公司持有 9%股权。

  3、主要财务指标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审计,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复星财
务公司的资产总额 1,534,783.18 万元,负债总额 1,334,775.35 万元;所有者权
益为 200,007.83 万元,实现营业收入 36,768.11 万元,净利润 12,711.67 万元。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审计,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复星财务
公司资产总额 1,066,950.29 万元,负债总额 851,113.21 万元,所有者权益总额
215,837.08 万元,实现营业收入 32,655.71 万元,净利润 26,186.77 万元。


  实际控制人:复星财务公司系本公司实际控制人郭广昌控制的公司。

    三、《金融服务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定价依据

  甲方: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一)合作原则

  1.1 乙方为甲方(包括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非排他的金融服务;

  1.2 甲方有权在衡量市场价格和各方面条件的前提下,结合自身利益并基于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下,自主决定是否接受乙方提供的金融服务,以及在期限届满时是否继续接受乙方提供的金融服务;

  1.3 双方同意建立重要商业合作关系,及时交流相关的业务信息和合作情况。

  (二)金融服务内容

  乙方根据监管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可以向甲方提供以下主要金融服务业务:

  2.1 存款服务

  2.1.1 甲方在乙方开立存款账户,自主选择不同的存款产品和期限;乙方为甲方提供存款服务,严格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执行存取自由的原则;
  2.1.2 乙方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的存款产品形式有: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电票保证金存款等;

  2.1.3 乙方承诺,甲方在乙方的存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厘定,且不低于国内各商业银行向甲方提供同期同档次存款所定的平均利率;同时,不低于乙方向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成员单位提供同期同档次存款所定的利率,二者以较高者为准;

  2.1.4 甲方在乙方的存款余额每日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叁亿元,且存款余额不超过乙方对甲方综合授信额度。

  2.1.5 乙方保障甲方存款的资金安全,在甲方提出资金需求时根据双方约定及时足额予以兑付。

  2.1.6 乙方严格执行监管部门对非银行机构的相关政策,对甲方存贷款业务
实行专户管理,确保甲方资金安全。

  2.2 授信服务

  2.2.1 根据甲方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乙方将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为甲方提供综合授信业务,授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票据贴现、非融资性保函等形式的资金融通;

  2.2.2 本协议期间,甲方可以向乙方申请最高不超过叁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具体执行将根据甲方情况及综合授信评级,由双方另行签订协议;

  2.2.3 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的贷款利率将由双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届时颁布的利率及现行市况协商厘定,且贷款利率不高于国内各金融机构向甲方提供的同种类、同期、同档次贷款之平均利率;同时,不高于乙方向其他成员单位中与甲方同类型企业所提供的同种类、同期、同档次贷款所定的利率,二者以较低者为准。银票保证金比例不高于甲方在国内金融机构开票所需的保证金比例。

  2.3 结算服务

  2.3.1 乙方根据甲方的指令为甲方提供付款或收款的结算服务,以及与结算服务相关的辅助业务;

  2.3.2 乙方为甲方提供上述结算服务,结算费用按双方约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国内金融机构向甲方提供的同类服务的收费标准。同时,不高于乙方向其他成员单位提供同类业务的收费标准,二者以较低者为准。

  2.4 其他金融业务

  2.4.1 乙方在监管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为甲方提供其他金融服务;

  2.4.2 除存款和贷款外的其他各项金融服务,乙方承诺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向甲方提供同等业务的收费标准。同时,不高于乙方向其他成员单位提供同类业务的收费标准,二者以较低者为准。

  2.5 资金风险控制措施

  2.5.1 乙方应确保资金管理网络安全运行,保障资金安全,控制资产负债风险,按约定满足甲方支付需求,并将严格按照监管部门颁布的财务公司风险监测指标规范运作,且资本充足率、流动性比例等主要监管指标应符合监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5.2 乙方承诺定期向甲方提供年度审计报告。


  2.5.3 乙方承诺一旦发生可能危及甲方存款安全的情形或其他可能对甲方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将及时向甲方履行告知义务,并采取调回存款等有效的应对措施。

  2.6 在遵守本协议的前提下,甲方与乙方应分别就相关具体金融服务项目的提供进一步签订具体合同/协议以约定具体交易条款,该等具体合同/协议必须符合本协议的原则、条款和相关法律的规定。

  (三)协议有效期

  3.1 本协议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有效期限一年。

    四、关联交易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公司在复星财务公司的存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厘定,且不低于国内各商业银行向公司提供同期同档次存款所定的利率;同时,不低于复星财务公司向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星高科”)成员单位提供同期同档次存款所定的利率,二者以较高者为准。

  公司在复星财务公司的贷款利率将由双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届时颁布的利率及现行市况协商厘定,且贷款利率不高于国内各金融机构向公司提供的同种类、同期、同档次贷款之平均利率;同时,不高于复星财务公司向其他成员单位中与公司同类型企业所提供的同种类、同期、同档次贷款所定的利率,二者以较低者为准。银票保证金比例不高于公司在国内金融机构开票所需的保证金比例。
  复星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结算服务和其他各项金融服务,收费标准不高于国内金融机构向公司提供的同类服务的收费标准。同时,不高于复星财务公司向其他成员单位提供同类业务的收费标准,二者以较低者为准。

    五、关联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复星财务公司是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为公司提供相关的金融服务。公司与其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有利于拓宽公司融资渠道,降低公司融资成本,强化公司资金集中管理,提升资金管理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本次关联交易的定价遵循公平、合理、公允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实质
性影响,也不会对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符合公司整体发展利益。

    六、该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30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与上
海复星高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与复星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关联董事唐斌先生、钱顺江先生、陈冰先生、操宇先生已回避表决。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2023 年 11 月 30 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与上海
复星高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系基于公司正常资金管理需要,协议内容合法合规,约定条款公平公正,涉及的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和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公司召开了董事会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与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与复星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拓宽融资渠道、降低金融服务成本;协议主要条款客观、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复星财务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立了较为完整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能较好地控制风险;公司已对与复星财务公司开展金融服务事项拟定了切实可行的风险处置预案。我们一致同意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公司关联董事需就此议案回避表决。

  2、独立意见

  复星财务公司作为一家经原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公司提供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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