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603010 证券简称:万盛股份 公告编号:2020-087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协议转让公司股份
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2020 年 11 月 24 日,公司控股股东临海市万盛投资有限公司(简称“万
盛投资”)、实际控制人高献国、高峰、高强、高远夏、郑国富与珠海厚赢一号咨询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珠海厚赢”)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将持有的公司股份合计 19,893,534 股无限售流通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5.74%)转让给珠海厚赢,其中万盛投资转让 5,500,0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59%),高献国转让 7,250,0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2.09%),高峰转让 2,80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0.81%),高强转让 1,000,0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0.29%),高远夏转让 1,000,0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0.29%),郑国富转让 2,343,534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0.68%)。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协议转让,不触及要约收购。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本次协议转让需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及完成基金备案手续后方能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本次协议转让事项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24 日收到公司
控股股东万盛投资、实际控制人高献国、高峰、高强、高远夏、郑国富的通知,
其与珠海厚赢于 2020 年 11 日 24 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拟以协议转让
方式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合计 19,893,53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74%)以每股20.57 元的价格转让给珠海厚赢,转让价款总额为 409,209,994.38 元,其中万盛投资转让 5,500,0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59%),高献国转让 7,25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2.09%),高峰转让 2,800,0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0.81%),高强转让 1,000,0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0.29%),高远夏转让1,000,0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0.29%),郑国富转让 2,343,534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0.68%)。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相关股东股份变化情况见下表:
协议转让完成前 本次变动情况 协议转让完成后
股东名称 股份数量 占总股本 变动股份数 占总股本 股份数量 占总股本
(股) 比例(%) 量(股) 比例(%) (股) 比例(%)
万盛投资 104,519,800 30.15 -55,000,00 1.59 99,019,800 28.57
高献国 29,183,854 8.42 -7,250,000 2.09 21,933,854 6.33
高峰 11,220,401 3.24 -2,800,000 0.81 8,420,401 2.43
高强 2,503,948 0.72 -1,000,000 0.29 1,503,948 0.43
高远夏 5,025,378 1.45 -1,000,000 0.29 4,025,378 1.16
郑国富 5,306,764 1.53 -2,343,534 0.68 2,963,230 0.85
珠海厚赢 0 0 19,893,534 5.74 19,893,534 5.74
二、转让双方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
1、临海市万盛投资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 临海市万盛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1082557527002W
公司类型 有限公司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 高献国
注册资本 800 万元整
住所 临海市柏叶西路与立发路转角
成立日期 2010 年 6 月 18 日
经营期限 2010 年 6 月 18 日至 2030 年 6 月 17 日
投资业务,化工原料及化工产品(除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
经营范围 化学品、烟花爆竹、药品、民用爆炸物品、监控化学品外)
销售。
2、高献国先生,身份证号码 33262119600602****,中国国籍,持有澳门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住所为浙江省临海市古城街道蓝盾花园。
3、高峰先生,身份证号码 33262119631120****,高献国之胞弟,中国国籍,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住所为浙江省临海市古城街道白塔小区;
4、高强先生,身份证号码 33260219751212****,高献国之胞弟,中国国籍,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住所为浙江省临海市古城街道靖江花城;
5、高远夏先生,身份证号码 33262119360501****,高献国之父,中国国籍,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住所为浙江省临海市古城街道赵巷;
6、郑国富先生,身份证号码 33262119551018****,高献国配偶之胞兄,中国国籍,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住所为浙江省临海市古城街道后塘路。
上述转让方中,高远夏为高献国、高峰、高强之父,郑国富为高献国妻子之胞兄,万盛投资系由高献国家族成员(包括高献国、高峰、高远夏、高强、郑国富)控制的公司。万盛投资、高献国、高峰、高远夏、高强、郑国富共同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为一致行动人。
(二)受让方
公司名称 珠海厚赢一号咨询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400MA55JD2TXU
执行事务合伙人 珠海厚赢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住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
成立日期 2020 年 11 月 12 日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
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构成 珠海厚赢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持股 0.0037%、广发信
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广发信德共赢一号私募股权
基金、广发信德共赢二号私募股权基金)持股 73.3120%
(注)、广东新动能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
股 24.4349%、广远众合(珠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持股 2.2495%。
注:广发信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广发信德共赢一号私募股权基金、广发信德共赢二号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于珠海厚赢一号咨询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转让方):
甲方一:临海市万盛投资有限公司
甲方二:高献国
甲方三:高峰
甲方四:高强
甲方五:高远夏
甲方六:郑国富
乙方(受让方):珠海厚赢一号咨询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第一条 标的股份转让
1、甲乙双方一致确认,甲方将其合计持有之上市公司 19,893,534 股股份以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乙方,股份转让的同时,该股份享有的相应股东权益一并转让。
2、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二级市场收盘价 22.85
元/股的 90%即 20.57 元/股,转让总价为 409,209,994.38 元(大写:肆亿零玖佰贰
拾万玖仟玖佰玖拾肆元叁角捌分,含税)。
3、标的股份的交割日为标的股份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登记至乙方名下的日期。
4、甲乙双方同意,自协议签署日至标的股份的交割日期间(以下简称“过渡期”),若上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股、资本公积转增、拆分股份、增发新股、
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标的股份的数量及每股受让价格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相关规则进行调整。
第二条 股份转让程序及价款支付
1、首期股份转让价款支付
(1)首期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109,209,994.38 元(大写:壹亿零玖佰贰拾万玖仟玖佰玖拾肆元叁角捌分),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并在满足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后,柒(7)个工作日内将首期股份转让价款支付至甲方书面或邮件指定的账户。
(2)甲方在收到乙方首期股份转让价款后伍(5)个交易日内,应与乙方共同向中登公司提交标的股份过户申请。
2、剩余股份转让价款支付
(1)于乙方合伙人广发信德共赢一号私募股权基金及广发信德共赢二号私募股权基金完成私募基金备案手续(且不早于标的股份于中登公司办理完成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之日)后伍(5)个工作日内,由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二笔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 62,000,000 元整(大写:陆仟贰佰万元整);
(2)自第二笔股份转让价款支付完毕贰拾(20)个工作日内,由乙方向甲方支付剩余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 238,000,000 元整(大写:贰亿叁仟捌佰万元整),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 违约责任
1、本协议项下的一方因违反本协议规定的有关义务、所作出的承诺、声明和保证,即视为该方违约。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使本协议不能全部履行、不能部分履行或不能及时履行,并由此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该违约方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若因一方之过错,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办理标的股份交易合规确认、过户登记手续,经另一方合理催告后叁(3)个工作日内仍未纠正的,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按已支付价款为计算基数支付万分之二的违约金。但因私募基金未完成备案、法律法规政策或监管部门的原因导致逾期未完成的除外。任何一方延迟履行上述义务单独或累计达到叁拾(30)日时,双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但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 5%的违约金。
3、本协议签署后,如有以下情形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1)标的股份交割日前,甲方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承诺和义务,或甲方于本协议项下的承诺、陈述和保证有任何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无效且导致本次股份转让无法实施的,经乙方通知后叁(3)个工作日内仍不能补救的。
(2)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