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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010 沪市 万盛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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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010:万盛股份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8-03-03

证券代码:603010          证券简称:万盛股份           公告编号:2018-007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高献国先生、高

峰先生、高远夏先生计划于2018年2月8日起6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增持公司股份,增持主体合计累计增持金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

     2018年2月8日至2018年3月2日,实际控制人高献国先生、高峰先

生、高远夏先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累计增持公司股份2,438,510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0.96%,增持均价约为20.51元/股,累计增持50,006,196元。本

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2018年3月2日,公司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高献国先生、高峰先生、高远

夏先生关于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毕的通知,上述人员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了公司部分股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1、增持主体:实际控制人高献国先生、高峰先生、高远夏先生。

    2、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高献国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24,477,103 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9.62%,高峰先生持有公司股份7,642,51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

高远夏先生持有公司股份5,105,87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1%。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本次拟增持股份的目的:基于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以及对目前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同时,为了提升投资者信心,切实维护公司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和资本市场稳定,以更好地支持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

    2、本次拟增持股份的种类:无限售流通A股。

    3、本次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金额:增持主体合计累计增持金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

    4、本次拟增持股份的价格:本次增持不设价格区间,将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逐步实施增持计划。

    5、本次增持股份计划的实施期限:自2018年2月8日起 6个月内。增持

计划实施期间,若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增持计

划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6、本次拟增持股份的资金安排:增持主体自筹或自有资金。

    三、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2018年2月8至2018年3月2日期间,公司实际控制人高献国先生、高峰

先生、高远夏先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累计增持公司股份2,438,510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0.96%,增持均价约为20.51元/股,累计增持50,006,196元:其

中高献国增持1,225,650股,占公司总股本0.48%;高峰增持372,060股,占公司

总股本0.15%;高远夏增持840,800股,占公司总股本0.33%。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后,高献国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5,702,753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10.10%,高峰先生持有公司股份8,014,57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5%,

高远夏先生持有公司股份5,946,67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4%。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公司控股股东(临海市万盛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高献国先生、高峰先生、高强先生、高远夏先生、郑国富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本公司股份122,304,422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48.08%。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本公司股份124,742,932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49.04%。

    四、增持主体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高献国先生、高峰先生、高远夏先生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间没有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并承诺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6个月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五、律师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经核查后认为:

    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万盛股份已就增持人本次增持股份事宜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增持人本次增持股份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满足《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申请的条件,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六、附件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