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09 证券简称:北特科技 公告编号:2024-030
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业绩承诺补偿所涉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执行人
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本次收到被告履行部分生效判决的现金给付义务合计4,489,963.20元将计入当期损益;公司就被告未履行义务已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本案的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能确定。
一、前期基本情况概述
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原告”)与董巍、王家华、董荣镛、徐洁、董荣兴、张益波、李少雄、董耀俊、董荣舫、全大兴、朱斌、吴鹏、缪延奇、苏伟利、李玉英共计十五名自然人(以下合称“被告”)及第三人上海光裕汽车空调压缩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光裕”)股权转让纠纷,公司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于2020年6月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2020)沪02民初97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6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披露的《北特科技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2)。
公司于2020年7月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沪02民初97号],裁定案件移送上海金融法院处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7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披露的《北特科技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68)。
公司于2021年10月收到上海金融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沪74民初 1698号],判决公司一审胜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0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披露的《北特科技关于收到上海金融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5)。
公司于2021年11月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上诉状》,被告不服上海金融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沪74民初 1698号]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
诉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1 年 11 月 3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上披露的《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1)。
公司于2022年7月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沪民终961号,裁定:撤销上海金融法院(2020)沪74民初1698号民事判决,发回上海金融法院重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7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披露的《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9)。
公司于2024年4月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出具的(2022)沪74民初2697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披露的《北特科技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3)。现本案原、被告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重审一审判决已生效。
二、本次诉讼的案件执行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被告履行部分生效判决的现金给付义务合计4,489,963.20元,包括被告获得的现金分红款、律师费损失、鉴定费, 但被告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第一项义务即“被告董巍、王家华、董荣镛、徐洁、董荣兴、张益波、李少雄、董耀俊、董荣舫、朱斌、全大兴、苏伟利、缪延奇、吴鹏、李玉英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分别持有的公司股票共计20,178,807股交由公司以人民币1元价格回购”,公司就该事项已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公司将持续密切关注上述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本次收到被告履行部分生效判决的现金给付义务合计4,489,963.20元将计入当期损益;公司就被告未履行义务已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
本案的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及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