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09 证券简称:北特科技 公告编号:2024-023
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重审一审判决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为重审一审判决,目前尚未生效,暂
时无法判断本案的最终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上海金融法院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沪民终961号《民事裁定书》,对原告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北特科技”)与被告董巍、王家华、董荣镛、徐洁、董荣兴、张益波、李少雄、董耀俊、董荣舫、全大兴、朱斌、吴鹏、缪延奇、苏伟利、李玉英十五名自然人及第三人上海光裕汽车空调压缩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裕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进行重审(详细情况见公告编号:2022-039)。公司于2024年4月1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出具的(2022)沪74民初2697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本案重审的判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董巍、王家华、董荣镛、徐洁、董荣兴、张益波、李少雄、董耀俊、董荣舫、全大兴、朱斌、吴鹏、缪延奇、苏伟利、李玉英共计十五名自然人。
第三人:上海光裕汽车空调压缩机有限公司
二、本次诉讼审理及判决情况
上海金融法院于2023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并判决如下:
1、被告董巍、王家华、董荣镛、徐洁、董荣兴、张益波、李少雄、董耀俊、董荣舫、朱斌、全大兴、苏伟利、缪延奇、吴鹏、李玉英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分别持有的公司股票共计20,178,807股交由公司以人民币1元价格回购;
2、被告董巍、王家华、董荣镛、徐洁、董荣兴、张益波、李少雄、董耀俊、董荣舫、朱斌、全大兴、苏伟利、缪延奇、吴鹏、李玉英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返还其已经获得的2017年度、2018年度现金分红款项(各被告应返还金额计算方式为:2017年度每股现金分红0.0774元×15名被告各人持股数,2018年度每股现金分红0.0423元×15名被告各人持股数);
3、如被告董巍、王家华、董荣镛、徐洁、董荣兴、张益波、李少雄、董耀俊、董荣舫、朱斌、全大兴、苏伟利、缪延奇、吴鹏、李玉英不履行上述第1、第2项返还及支付义务,应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起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各被告上述第1、第2项支付义务之和为基数,自本判决生效后确定的各被告支付义务届满之日次日起算,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完毕之日,其中,不履行第1项支付义务的违约金计算基数为:各被告未能在生效判决确定的时间归还公司的股票数量×人民币12.18元/股);
4、如任一被告不履行上述第2、第3项付款义务,公司有权要求其他被告在其因收购上海光裕汽车空调压缩机有限公司取得的股份及现金对价总额范围内就上述各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剩余被告追偿;
5、被告董巍、王家华、董荣镛、徐洁、董荣兴、张益波、李少雄、董耀俊、董荣舫、朱斌、全大兴、苏伟利、缪延奇、吴鹏、李玉英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律师费损失人民币1,800,000元;
6、驳回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00,439.7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1,705,439.7元,由公司负担人民币392,251.13元,由被告董巍、王家华、董荣
镛、徐洁、董荣兴、张益波、李少雄、董耀俊、董荣舫、朱斌、全大兴、苏伟利、缪延奇、吴鹏、李玉英共同负担人民币1,313,188.57元。鉴定费人民币1,056,000元,由公司负担人民币253,440元,由被告董巍、王家华、董荣镛、徐洁、董荣兴、张益波、李少雄、董耀俊、董荣舫、朱斌、全大兴、苏伟利、缪延奇、吴鹏、李玉英共同负担人民币802,5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海金融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为重申一审判决,目前尚未生效,暂时无法判断本案的最终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后续事项,积极采取各项措施,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及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