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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009 沪市 北特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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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009:北特科技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24

603009:北特科技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3009        证券简称:北特科技        公告编号:2021-057
          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北特科技”)于2021年12月11日披露《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6)。

    2021年12月23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1]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1]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1]25号】,现将决定书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内容

  当事人∶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特科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40291843G,住所:上海市嘉定区华亭镇高石路(北新村内);

  当事人:靳坤、张艳。

  依据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2014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本局对北特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上海光裕汽车空调压缩机有限公司(系北特科技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光裕)存在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多计收入、销售费用(索赔费)跨期确认、外协加工费跨期确认等行为,导致北特科技 2018年年报多计利润总额1277.36 万元,占北特科技2018年年报利润总额(5405.62 万元)的23.63% 。具体情况如下∶


  一、上海光裕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多计收入

  经查,2018年,上海光裕对湖北美标汽车制冷系统有限公司、安徽江淮松芝空调有限公司、北京松芝汽车空调有限公同等三家客户多计收入2811.98万元,对应成本2000.32万元,导致北特科技2018年年报多计利润总额 811.66万元,占北特科技2018年年报利润总额的15.02% 。

  二、上海光裕销售费用(索赔费)跨期确认情况

  经查,上海光裕2018年少计索赔费240.40万元,导致北特科技2018年年报多计利润总额240.40万元,占北特科技2018年年报利润总额的 4.45%。

  三、上海光裕外协加工费跨期确认情况

  经查,上海光裕在发生委托加工时,2018年少计外协加工费225.30万元,导致北特科技2018年年报多计利润总额225.30万元,占北特科技2018年年报利润总额的4.17%。

  上述事实,有相关公告、相关情况说明、财务资料、相关审计报告、审计底稿、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

  本局认为,北特科技上述行为违反了2014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14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本案中,北特科技已于2021年4月发布相关会计差错更正公告,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减轻相关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关于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规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14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以及《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靳坤作为北特科技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全面负责北特科技日常经营管理,依法负有保证北特科技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其在签署确认2018年年度报告中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为北特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14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靳坤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
罚款。

  张艳作为北特科技财务总监,负责北特科技会计工作,依法负有保证北特科技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为北特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14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张艳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本局备案(传真:021-5012103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上述处罚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
  公司将吸取教训,强化内部治理的规范性,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特此公告。

                                        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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