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09 证券简称:北特科技 公告编号:2021-043
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原告方撤诉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对方(原告方)已撤诉,对公司
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没有影响。
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北特科技”)于 2021 年
8 月 2 日收到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20)沪 0114 民初 10092 号之
一]。现将该裁定书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原告:董耀俊、朱斌、全大兴。
被告: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事实与理由:
2017 年 9 月 29 日,公司与包含董耀俊、朱斌、全大兴在内 32 名自然人签
订了《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董巍、董荣镛等 32 名交易对方关于上海光裕汽车空调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95.7123%股份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公司向 32 名交易对方发行其上市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个人持有的上海光裕股份,并就相关权利、义务作出了书面约定。在该协议签订并经全部法定程序批准生效后,双方均履行了先期的合同义务,协议项下的交易交割程序得以顺利进行,公司业已按协议约定支付了现金及股票对
价,并于 2018 年 3 月 2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
毕股权转让协议第 2.6 条所约定的交付予全部交易对方股票登记托管手续,同时
办理了有限售条件的登记手续,限售期限至 2020 年 5 月 2 日。交易双方均约定
在业绩承诺期(2017、2018、2019 三个年度)内,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公司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上海光裕实现的净利润进行审计并出具经双方认可的《专项审核报告》。但因公司在《专项审核报告》未取得全部交易对方认可的情况下,擅自公告了公司业绩实现情况,未配合董耀俊等交易对方提出的“披露上海光裕 2019 年财务报表及相关审计报告”的要求,单方面认定上海光裕未完成承诺的净利润数,并且向交易对方发出“关于履行业绩补偿义务及延长股票锁定期限的通知’’。董耀俊、朱斌、全大兴认为公司上述行为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因此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关于上海光裕汽车空调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95.7213%
股份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分别为原告一、二、三办理其名下各自持有的 83713、41856、41856 股北特科技股票(证券代码:603009)的股份解锁手续(按协议约定的股票对价分别为:1019624.34、509806.08、509806. 08,总计:2,039,236.50 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裁定书内容:
原告董耀俊、朱斌、全大兴与被告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间股权转让纠
纷一案,本院于 2020 年 5 月 18 日立案。现原告董耀俊、朱斌、全大兴向本院提
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耀俊、朱斌、全大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
下:
准许原告董耀俊、朱斌、全大兴撤诉。案件受理费 80 元,减半收取 40 元,
由原告董耀俊、朱斌、全大兴负担承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方(原告方)已撤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没有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后续事项,积极采取各项措施,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