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09 证券简称:北特科技 公告编号:2021-042
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
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特科技”或“公司”)于 2021年 8 月 2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对公司、靳坤、靳晓堂、徐鸿飞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分别为《关于对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关于对靳坤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关于对靳晓堂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关于对徐鸿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现将上述《决定书》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2017 年 3 月 17 日至 2017 年 11 月 27 日期间,你公司通过子公司天津北
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公司董事长办公室副主任林松账户向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长靳坤及其一致行动人、你公司总经理靳晓堂累计转出资金
2,380 万元。截至 2017 年 11 月 27 日已收回。2018 年 3 月 19 日至 2018 年 4 月
25 日期间,你公司通过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控股的上海北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林松账户向靳坤、靳晓堂累计转出资金 12,200 万元。截至 2018年 4 月 25 日已收回。上述行为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你公司资金,不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经证监会公告〔2017〕16 号修改)第一条第二项第一目,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发〔2002〕1 号)第十四条的规定。你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也未按规定在 2018 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一一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8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四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一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项、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2.上述转出资金中,2018 年 4 月 10 日至 2018 年 4 月 14 日期间累计转出的
1.1 亿元用于靳晓堂认购你公司 2018 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中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你公司存在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违反了《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35 号)第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靳坤作为北特科技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长,靳晓堂作为北特科技董事、总经理,徐鸿飞作为北特科技董事会秘书和时任财务总监,履职过程中未勤勉尽责,非经营性占用北特科技资金,对北特科技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及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发[2002] 1 号)第十九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三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高度重视上述《决定书》所提出的相关问题,并将按照上海证监局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水平,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