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北特科技 股票代码:603009
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嘉定区华亭镇高石路(北新村内))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4年7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根据统计,2009
年至2013年,对于在沪市新股上市首日买入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中小投资者,
在新股上市后的第六个交易日出现亏损的账户数量占比超过50%。本公司提醒投
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
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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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
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
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
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发行前股东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承诺
(一)控股股东靳坤、董事、总经理谢云臣以及股东靳晓堂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承诺人所
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3)承诺人所持有的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
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
(4)以上承诺在发行人上市后承诺期限内持续有效,不因承诺人职务变更
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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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5)如果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
无条件归发行人所有,发行人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公司直接向
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承诺人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二)发行人其他20名股东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果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
归公司所有,发行人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公司直接向公司所在
地人民法院起诉,承诺人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除上述第(二)项承诺外,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靳坤、谢云臣、陶万垠、齐东胜、曹宪彬、徐鸿飞、包维义、蔡向东、
张玉海、潘亚威还承诺:
(1)在承诺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且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
(2)以上承诺在发行人上市后承诺期限内持续有效,不因承诺人职务变更
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3)如果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
无条件归发行人所有,发行人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公司直接向
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承诺人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四)除上述第(二)第(三)项承诺外,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陶
万垠、齐东胜、徐鸿飞、包维义、蔡向东还承诺:
(1)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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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承诺人所
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2)承诺人所持有的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
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
(3)以上承诺在发行人上市后承诺期限内持续有效,不因承诺人职务变更
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4)如果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