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08 证券简称:喜临门 公告编号:2024-028
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召开第
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情况
如下: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 年修订)》《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相应修订。
本次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须。 须。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下条
件之一: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每股
净资产;
(二)连续 20 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
跌幅累计达到 20%;
(三)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
最高收盘价格的 50%;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 过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方式进行。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
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要约方式进行。
公司采用要约方式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参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要
约收购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 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按照依法
注销。 披露的用途进行转让,未按照披露用途转
让的,应当在 3 年期限届满前注销。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 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 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 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
的派发事项。 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
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利润分配原则:公司本着重视对 (一)公司利润分配原则:公司本着重视对 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合 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合理 理资金需求以及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实施 资金需求以及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实施持 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 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其中,现金股利
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范围。 政策目标为剩余股利,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
(二)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 过累计可分配利润范围。
或股票、或两者结合的方式进行股利分配,(二)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 在公司盈利及满足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 或股票、或两者结合的方式进行股利分配, 条件下,公司将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
利。 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
(三)公司股利分配的条件:在保证公司股 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 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且公司 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以实施 (三)公司股利分配的条件:在保证公司股 股票股利分配方式。在公司实现盈利、不存 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且公司股 在未弥补亏损、有足够现金实施现金分红 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以实施股票 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将 股利分配方式。在公司实现盈利、不存在未
实施现金股利分配方式。公司每年以现金 弥补亏损、有足够现金实施现金分红且不影 股利形式分配的股利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 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将实施现金
分配利润的 30%。 股利分配方式。公司每年以现金股利形式分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上述因素, 配的股利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 30%。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 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红政策: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四)在符合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 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公司每年进行年度股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利分配。因公司经营具有较强季节性、为保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证公司的正常经营,公司不进行中期股利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
分配。 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 3 项规定处理。
(五)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审计情况拟定年 (四)在符合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度股利分配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 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公司每年进行年度股利 过。独立董事、监事会应该对公司年度股利 分配。公司可以根据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 分配方案发表意见。董事会如未在规定时 或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 间内提出议案的,应当及时公告并说明原 现金分红。
因,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五)利润分配方案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六)若由于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 1、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审计情况拟定年度
况发生较大变化等原因而需调整利润分配 股利分配议案,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政策的,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 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 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并提请股东大 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 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应该对公司 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年度股利分配方案发表意见,股东大会应 2、公司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半数以上 该采用网络投票方式为公众股东提供参会 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