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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花王: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04

ST花王: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3007        证券简称:ST 花王        公告编号:2023-018
债券代码:113595        债券简称:花王转债

                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公
告了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102022023 号、证监立案字 0102022024 号),主要内容为因其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调查。详见公司于 2022年 12 月 30 日发布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14 号)。

  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15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
称“江苏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苏证监罚字【2023】2 号),详见公
司于 2023 年 3 月 16 日发布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0 号)。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3 日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苏证监罚字
【2023】3 号),现就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内容

  “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花王或公司)、肖国强、肖姣君、林晓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ST 花王、肖国强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
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ST 花王的关联人情况

  花王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王集团”)是 ST 花王上市以来的控股股东,肖国强是 ST 花王和花王集团的实际控制人。江苏利鑫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鑫进出口”)是花王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肖国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2007 年颁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在 2019 年年报报告期内,肖国强、花王集团、利鑫进出口是 ST 花王的关联人。

  (二)ST 花王涉嫌 2019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19 年,在肖国强的组织、指使下,ST 花王以项目备用金借款、支付供应商款项、预付供应商款项的名义划出资金,并通过多个中间方账户最终划转至肖国强、花王集团及利鑫进出口的账户,导致肖国强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
共计 8,200 万元,占 2019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6.54%。截至目前,肖国强及其
关联方已归还 7,200 万元占用资金,仍有 1,000 万元占用资金未归还。上述资金划拨并非基于真实业务,实质构成肖国强及其关联方对 ST 花王资金的非经营性占用,属于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ST 花王未按规定在 2019 年年报中予以披露。
迟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才披露前述非经营资金占用及整改情况。

  上述违法事实,有 ST 花王定期报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公司情况说明、工商资料、银行流水、财务凭证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ST 花王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信披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时任董事长肖姣君未对公司的资金划转进行充分关注及有效控制,且直接参与了部分资金划转审批手续;时任财务总监林晓珺知晓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宜并帮助办理资金划转,两人均是 ST 花王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

  肖国强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公司从事前述定期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1、对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二十万元罚款。

  2、对肖国强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款。

  3、对肖姣君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4、对林晓珺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开 户 银 行 : 中 信 银 行 北 京 分 行 营 业 部 , 账 号 :
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处罚未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进一步加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执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将吸取教训,强化内部治理的规范性,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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