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07 证券简称:花王股份 公告编号:2017-015
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合同签约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2日公告了关于巴彦淖尔市临河
区湿地恢复与保护工程 EPC 项目的《关于重大工程中标的公告》(详见公告
2017-004)。近日,公司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城市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正式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一、合同的基本情况
经过公开招标,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城市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发包人”)选择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或“公司”)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湿地恢复与保护工程EPC项目的承包人牵头单位,江苏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为项目的承包人成员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三方就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湿地恢复与保护工程EPC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签订本工程合同。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城市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9年6月2日,为
国有控股企业,主要股东为: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财政局及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国有资产管理局,法定代表人为刘鲁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7,900万元,企业地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西区综合办公楼二楼,经营范围:土地收储、开发、投资;民建项目建设、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市政工程投资、建设、管理;市政公共设施管理;城市服务性项目设施的投资、运营、管理;广告设计、制作、发布、代理;中小企业投融资。
江苏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成立于 1978 年,是直属于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
设厅的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孙晓文,经营范围:甲级城市规划设计,甲级建筑工程设计,甲级市政(道路)、风景园林、建筑工程设计,乙级市政(给水、排水)工程设计,甲级旅游规划设计,丙级城市规划、建筑、市政公用工程咨询,工程监理,与上述业务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金属材料、建筑材料的销售。
公司与发包人、承包人成员单位不存在关联关系,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公司与发包人、承包人成员单位未发生类似业务。
二、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概况
1.工程概况: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湿地恢复与保护工程EPC项目。
2.工程地点: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城关青春湖、干召庙新利海子、新华南海子、图克班禅召海子等工程。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6年
82号)。
4.资金来源:国有资金。
5.工程内容:本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包含地形测绘、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
6.工程承包范围:本项目为设计、采购、施工等。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17年1月16日
计划竣工日期:2019年1月15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73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
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设计成果符合专业设计规范及招标人要求。
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及项目所在地验收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989,233,910元(玖亿捌仟玖佰贰拾叁万叁仟玖佰壹拾元整),四个湖
分别单独编制控制价,单独核算,结算时以实际发生工程量和审计部门所审定的最终工程造价为准。
2.合同价格形式:综合单价。
(五) 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
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
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六)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三、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1、项目合作期内,公司将获得长期、稳定的收益,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将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并帮助公司完善其在西北地区业务的拓展与布局。
2、本合同的履行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没有影响,公司业务不会因履行该合同对上述当事人产生依赖性。
四、合同履行风险提示
合同条款中虽已对合同范围、合同价格、履行期限等做出明确约定,合同各方均具有履约能力,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仍存在相关政策法规、市场、技术等方面的不确定性风险。此外,项目建设还存在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导致部分或全部合同无法履行。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