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05 证券简称:晶方科技 公告编号:临2018-008
苏州晶方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预留权益授予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日:2018年2月28日
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数量:153万股
苏州晶方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2月28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议案》,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和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股权激励预留权益的授予日为2018年2月28日,向20名激励对象授予153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预留权益授予情况
(一)本次预留权益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7年2月2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详见公司于2017年2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披露的公告。
2、2017年2月22日,公司通过内部网站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
示时间为自2017年2月22日起至2017年3月3日。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
接到任何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公司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2017年3月4日出具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3、2017年3月9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具体详见公司于2017
年3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披露的公
告。
4、2017年4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及第三届监
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鉴于《晶方科技2017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1名激励对象由于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限制性股
票,合计3万股,根据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
象人数及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86人调整为85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617万股调整为614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调整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具体详见公司2017年4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披露的公告。
5、2017年4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及第三届监
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2017年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17年4月18日作为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向
符合条件85名激励对象授予614万股限制性股票。具体详见公司2017年4月
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披露的公告。
6、2017年5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于2017
年4月26日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已
于2017年5月12日实施完毕利润分配方案,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价格调整为:P=P0-V=13.95元/股-0.051元/股=13.899元/股,考虑到股
票价格的最小报价单位,公司本次股权激励的授予价格为13.90元。具体详见公
司2017年5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披
露的公告。
7、2017年6月13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理完成首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登记工作。公司首次拟向86名激励对
象授予617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过程中,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
授的限制性股票,放弃数量合计16万股。因此,公司首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际向82名激励对象授予601万股限制性股票。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完成后,
公司总股本变更为232,706,955股。具体详见公司2017年6月15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披露的公告。
8、2018年2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及第三届监
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预留部分的议案》,根据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和2017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以2018年2月28日为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
授予日,向20名激励对象授予153万股限制性股票。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
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确认。公司本次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不需要重新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具体详见公司2018年3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披露的公告。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管理办法》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
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为: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所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7)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层面和激励对象层面均满足上述条件,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三)预留权益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18年2月28日
2、授予数量:153万股
3、授予人数:20人,包括公司实施激励计划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部
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4、授予价格:13.89元/股
5、限制性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A股普通股
6、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1)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有效期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之日起12个月内为限售期。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之前,激励对象根据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包含因该等股票取得的股票股利)予以限售,该等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在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的解除限售时向激励对象支付;若根据激励计划不能解除限售,则不能解除限售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所对应的股利由公司收回。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若根据激励计划不能解除限售,则由公司回购注销。
(3)在解除限售期,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预留权益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
第一次解除限售 权益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0%
第二次解除限售 自预留权益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 50%
权益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除满足授予条件外,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才能解除限售:
①个人业绩考核
公司年度绩效考核每年一次,并根据各项考核指标的达成情况确定员工绩效得分和绩效等级,绩效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需改进、不合格等五级。当公司绩效考核达到解除限售条件时,只有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绩效等级为优秀、良好、合格的员工方可解除限售对应解锁期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如个人业绩考核达不到上述条件,即绩效考核等级为需改进或不合格时,激励对象不得解除限售对应解锁期内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并由公司回购注销。
②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2018年、2019年两个会计年度,分别进行
绩效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次解除限售 以2016年度净利润为基准,2018年度净利润比2016年度增长不低
于45%。
第二次解除限售 以2016年度净利润为基准,2019年度净利润比2016年度增长不低
于75%。
以上净利润指标均以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