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04 证券简称:鼎龙科技 公告编号:2024-046
浙江鼎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
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鼎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8 日召开
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
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备案的议案》》《关于制定、修订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和《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实施,根据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进行如下
修订:
原章程内容 修改后的章程内容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浙江鼎龙科技股份有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浙江鼎龙科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章程”)。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章程”)。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
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经国务院证券监管部门批准公开发 (一)公开发行股份;
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
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的其他方式。
董事会可以根据本章程规定或股东会的授
权,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
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
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
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公司
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董事会根据本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授权决定发
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
员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司股份。 上述人员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 本公司股份。
任满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 本公司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
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
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行使质权。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五)依照《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
…… 规定,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根、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全资子公司上述
及记录、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相关材料,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及全资
子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并适用《公司法》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所述有关
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 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
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 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 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
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
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做出之日起 60 日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 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未被通知参加股东
认定无效。 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做出之日起 销权消灭。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
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
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
达到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五条
……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第三十五条 的,本条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