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04 证券简称:鼎龙科技 公告编号:2024-003
浙江鼎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浙江鼎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以自有资
金人民币 2,954.10 万元收购控股子公司内蒙古鼎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鼎利科技”或“标的公司”)少数股东内蒙古双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双利科技”)持有的 40%股权(以下简称“交易标的”)。
本次收购完成后,鼎利科技将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本次收购不涉及合并报
表范围变更。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次交易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内,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
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尚未签署正式协议,协议待正式签署后生效,本次交易的实施不存
在重大法律障碍。
根据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浙江鼎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股权收购
涉及的内蒙古鼎利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银
信评报字[2023]第 C00195 号),以 2023 年 9 月 30 日为评估基准日,对鼎利
科技的股权价值进行了评估,鼎利科技于评估基准日全部股权评估值为
7,450.00 万元。评估机构严格按照资产评估准则等规定进行了评估工作,但
由于涉及的收益法评估是基于一系列假设而对未来进行预测后得出,不排除
因宏观经济形势和行业政策变化等因素导致被评估对象未来发展状况与预
期存在偏差,进而导致被评估对象实际价值与评估结果存在偏差的情形。敬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根据公司发展战略需要,为进一步完善产业链布局,促进原材料自供率提升、扩大优势产品产能并完善产品矩阵、优化产品结构,公司拟以自有资金人民币2,954.10 万元收购控股子公司鼎利科技少数股东双利科技持有的鼎利科技 40%股权。本次股权收购事项完成后,公司对鼎利科技的持股比例由 60%上升至 100%,鼎利科技将由公司控股子公司变为全资子公司。
2024 年 1 月 5 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交易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除本次会议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外,过去 12 个月内公司及子公司与双利科技之间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向其采购蒸汽等)总金额为177.58 万元(未经审计),未达到 3,000 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且《关于预计公司 2023 年经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业已
经 2023 年 5 月 18 日召开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关联人介绍
(一)关联人关系介绍
2019 年 10 月,公司与双利科技签署了《合资成立公司合作协议》,拟在内
蒙古建立生产基地合作开发建设,于 2019 年 12 月共同出资设立鼎利科技。双利科技属于公司重要控股子公司持股 10%以上的法人股东,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公司将其作为上市公司关联人。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内蒙古双利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9216743537425
法定代表人:王国良
注册资本:4,222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腾格里经济技术开发区腾格里工业园区纬十一路以南(废水处理厂北侧)
股权结构:湖北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20%、浙江宇蒙科技有限公司持
股 18%、孙梅琴持股 6%、孙青奕持股 5%、闻丽莎持股 5%、胡正芳持股 5%、
高兰珍持股 5%、朱志祥持股 5%、朱水虎持股 5%、浙江元亦信科技有限公司持
股 5%、刘孝梅持股 4.22%、朱一飞持股 4%、朱泽煜持股 3.78%、李建国持股 3%、
沈加员持股 2%、徐培良持股 2%、朱燕军持股 2%。
主营业务:一般经营项目:热力生产销售。许可经营项目:进出口贸易;硫化碱、邻(对)氨基苯甲醚的生产、万吨精细化工中间体的生产、销售。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关联人不涉及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标的公司概况
公司名称:内蒙古鼎利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992MA0QKNJ46E
法定代表人:肖庆军
注册资本:5,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9 年 12 月 16 日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腾格里经济技术开发区腾格里工业园区纬十一路以南(废水处理厂北侧)
交易前后的股权结构:
股权收购前 股权收购后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浙江鼎龙科技股份有 3,000 60 5,000 100
限公司
内蒙古双利科技有限 2,000 40 - -
公司
股权收购前 股权收购后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合计 5,000 100 5,000 100
主营业务:高档化妆品系列材料、聚合物材料、新型助剂及有机中间体(除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及销售;化工产品研发及其技术转让。
(二)标的公司主要财务信息
标的公司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时间 总资产 净资产 营业收入 净利润
2022.12.31/ 22,050.34 3,785.84 8,656.03 387.20
2022 年度
2023.6.30/ 20,786.05 3,644.20 4,561.06 -179.47
2023 年 1-6 月
注:上述财务数据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三)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
交易标的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标的公司不涉及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四、交易标的的评估、定价情况
(一)定价情况及依据
为保障交易定价的公平、公允、合理,公司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质
的评估机构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 2023 年 9 月 30 日为评估基准日,对标的公
司股东全部权益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相关信息如下:
单位:万元
评估方法 净资产账面价值 评估值 增减值(额) 增减值(率)
资产基础法 3,484.06 5,126.81 1,642.75 47.15%
收益法 3,484.06 7,450.00 3,965.94 113.83%
两种方法评估结果差异的主要原因是:(1)两种评估方法考虑的角度不同,资产基础法是从资产的再取得途径考虑的,反映的是企业现有资产的重置价值。收益法是从企业的未来获利能力角度考虑的,反映了企业各项资产的综合获利能
力。(2)收益法在评估过程中不仅考虑了被评估单位申报的可辨认资产,同时也考虑了如公司拥有的团结的管理团队和稳定的客户资源等对获利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公司的人才资源、市场开拓能力等对公司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起到决定性作用,而这些因素都无法在资产基础法中体现,因此收益法的评估结果高于资产基础法的评估结果。
由于收益法是从企业的未来获利能力角度出发,以预测的收益为评估基础,是对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较全面的考虑,综合考虑上述原因,本次评估最终选取收益法的结果作为评估结论,即被评估单位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 7,450.00 万元,评估增值 3,965.94 万元,增值率 113.83%。
本次关联交易价格是以标的公司经评估的股权价值为基础,经公司与交易对方协商确定,本次拟收购的鼎利科技 40%股权的交易总金额为人民币 2,954.10 万元。
关于评估方法、评估假设等内容详见《浙江鼎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股权收购涉及的内蒙古鼎利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银信评报字[2023]第 C00195 号)。
(二)定价合理性分析
本次关联交易作价以评估报告为基础,以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协商确定交易价格。本次关联交易定价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项权利义务明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合同或协议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一)交易主体:
甲方:内蒙古双利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浙江鼎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交易标的:内蒙古双利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内蒙古鼎利科技有限公司40%股权。
(三)股权转让价格与付款方式:乙方拟以现金人民币 2,954.10 万元受让甲方持有的标的公司 40%股权。乙方同意在股权交割日(标的公司在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日)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完成付款。
(四)股权转让过程中产生的税、费,依照法律规定由各方自行承担。
(五)如发生如下任一事项且不可归责于乙方,则乙方有权单方面放弃收购标的股权且无需承担任何违约或赔偿责任:
(1)标的股权未能在本协议签署后 1 个月内完成交割;
(2)评估基准日(2023 年 9 月 30 日)至股权交割日期间,标的公司的经
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乙方提出变更股权转让对价但无法与甲方达成一致意见。
(六)甲方的声明与保证
(1)甲方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签署及履行本协议的主体资格;其签署本协议或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已通过其内部决策程序审议且不违反其公司章程,不违反其订立的或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