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作为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依据《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所确定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对象,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2、董事会确定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6年12月2日,该授予
日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3、公司本次对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价格确定的规定。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董事会9名董事中的6名关联董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
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
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由其他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6年 12
月2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刘焕章董事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45万股。
独立董事(签字)
阮吕艳 姚小义 马卓檀
2016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