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 1-3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获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也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 1-3 号》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本次获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满足《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获授条件。
因此,监事会同意以2016年12月2日为授予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刘焕章董事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45万股。
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林德明 叶文钦 彭淑贞
2016年 12月 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