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02 证券简称:宏昌电子 公告编号:临 2012-001
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
可[2012]385号《关于核准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批复》的核准,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向社会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不超过1亿股(以下简称“本
次发行”),发行价格为3.60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
币360,0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
币319,871,544.31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
公司于2012年5月9日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职穗QJ[2012]108号《验
资报告》。前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
《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公司及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人”)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
发区分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监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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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已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开设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账号为683458730310;该专户仅用于公司珠海宏昌电子
材料有限公司“电子用高科技化学品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
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本公司及开户银行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
章。
三、海通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
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海通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海通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
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海通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开户银行每半年度对
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海通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孔令海、周晓雷可以随
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
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
的合法身份证明;海通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
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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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 5 号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
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海通证券。
六、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
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海通证券,同
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海通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海通证
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
按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
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
合海通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海通证券的要求下单
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海通证券发现公司、开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协议的,应当在
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海通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
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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