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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王振滔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公告日期:2024-06-11

关于对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王振滔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PDF查看PDF原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99 号

 ────────────────────────关于对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
    人暨时任董事长王振滔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ST 奥康,A
股证券代码:603001;

    王振滔,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


    王进权,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翁  衡,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董事会
秘书。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7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查明的相关事实,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王振滔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1 年至 2022 年,在王振滔的组织、安排下,公司通过第
三方将公司资金转给由王振滔控制的温州市瓯海南白象如飞鞋服店、永嘉县奥光鞋店,上述行为构成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其中,2021 年累计发生额 166,999,815.93 元,期未余额 41,539,628.07 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4.82%、1.20%;2022 年累计发生额 95,000,000.00 元,期末余额26,030,050.00 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3.23%、
0.88%。截至 2024 年 3 月 28 日,占用资金及利息已归还。公司
2022 年年报首次披露 2022 年资金占用累计发生额 91,999,920.60
元;2023 年 6 月 10 日在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
问询函时,公司更正披露 2022 年资金占用累计发生额为95,000,000.00 元。


    2021 年至 2023 年 4 月,王振滔利用上市公司影响力,与经
销商协商,经销商将货款汇入王振滔控制的温州市瓯海南白象如飞鞋服店、永嘉县奥光鞋店的银行账户,导致经销商回款至上市公司的时间滞后。前述行为属于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其中,2021 年累计发生额 500,915,926.22 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 14.45%;2022 年累计发生额 364,314,595.60 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 12.37%;2023年上半年累计发生额 102,597,655.23 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
3.46%。截至 2023 年 4 月 14 日,前述关联交易已停止开展。
    对于上述情况,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亦未在 2021 年年
度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等报告中真实、准确、完整披露。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发生大额资金占用、关联交易,且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五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
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6 条、第 2.1.7 条、第
6.3.6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决定书》认定,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
长王振滔组织、指使相关员工实施案涉事项,未组织公司及时披露信息,未能保证相关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总经理王进权组织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时任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翁衡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和财务工作,未能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公司及时披露信息,未能保证相关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上述人员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三条,《股票上市规则》
第 1.4 条、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第
4.5.1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均回复无异议。

    对于上述违规事项中的部分事项,本所已于 2023 年 8 月对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发出纪律处分决定(〔2023〕108 号),本次对此不再重复处理。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王振滔,时任总经理王进权,时任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翁衡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浙江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6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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