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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奥康: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30

ST奥康: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3001        证券简称:ST 奥康        公告编号:临 2024-009
          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王振滔先生于 2024 年 3 月 15 日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1120240008 号、证监立案字 01120240009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王振
滔先生立案,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16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005)。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8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4]12 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王振滔先生、王进权先生、翁衡先生:

  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康股份或公司)、王振滔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21 年至 2022 年,在奥康股份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王振滔的组织、安排下,
奥康股份通过第三方将公司资金转给由王振滔控制的温州市瓯海南白象如飞鞋服店、永嘉县奥光鞋店,上述行为构成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其中,2021 年累计发生额 166,999,815.93 元,期末余额 41,539,628.07 元,占
公司当期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4.82%、1.20%;2022 年累计发生额 95,000,000.00元,期末余额 26,030,050.00 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3.23%、0.88%。
截至 2024 年 3 月 28 日,占用资金及利息已归还。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首次披
露 2022 年资金占用累计发生额 91,999,920.60 元;2023 年 6 月 10 日在回复上海
证券交易所问询函时,公司更正披露 2022 年资金占用累计发生额为95,000,000.00 元。

  2021 年至 2023 年 4 月,王振滔利用上市公司影响力,与经销商协商,经销
商将货款汇入王振滔控制的温州市瓯海南白象如飞鞋服店、永嘉县奥光鞋店的银行账户,导致经销商回款至上市公司的时间滞后。前述行为属于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其中,2021 年累计发生额500,915,926.22 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 14.45%;2022 年累计发生额364,314,595.60 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 12.37%;2023 年上半年累计发生额
102,597,655.23 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 3.46%。截至 2023 年 4 月 14 日,前述
关联交易已停止开展。

  上述情况,奥康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亦未在 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
年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等报告中真实、准确、完整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情况说明、财务凭证、银行账单流水、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奥康股份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涉嫌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奥康股份时任董事长王振滔组织、指使相关员工实施案涉事项,未组织公司及时披露信息,未能保证相关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作为实际控制人,王振滔的行为涉嫌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行为。

  时任总经理王进权组织奥康股份的经营管理工作,时任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翁衡负责公司财务工作和信息披露工作,未能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公司及时披
露信息,未能保证相关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综合考虑前述资金占用、关联交易发生额,占用资金及利息均已归还,关联交易已停止开展,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询问及提供材料等情况,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 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罚款;

  二、对王振滔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 100 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 200 万元罚款;

  三、对王进权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四、对翁衡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情形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公司对此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敬请投资者谅解。公司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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