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3〕108 号
──────────────────────── 关于对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奥康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
王振滔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当事人:
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ST 奥康,A
股证券代码:603001;
奥康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
王振滔,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
王进权,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裁;
王 晨,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裁;
翁 衡,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
秘书。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37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及相关公告,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关联方奥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康集团)、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王振滔在规范运作、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23 年 6 月 10 日,公司披露《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
于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回复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显示,奥康集团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王振滔控制的企业,为公司关联方。2022 年度,奥康集团因资金周转需要,通过公司经销商和合营方向公司借款的方
式,对公司形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累计发生额共计 9,500万元,占公司 2021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2.75%。其中,2022 年
3 月 16 日发生额为 2,000 万元,已于 2022 年 3 月 28 日归还;2022
年 3 月 23 日发生额为 600 万元,已于 2022 年 3 月 28 日归还;
2022 年 5 月 19 日发生额为 3,900 万元,已于 2022 年 11 月 18 日
归还;2022 年 10 月 9 日发生额为 397 万元,已于 2022 年 12 月
27 日归还;2022 年 10 月 9 日发生额为 603 万元,已于 2023 年
4 月 23 日归还;2022 年 11 月 1 日发生额为 2,000 万元,已于 2023
年 4 月 23 日归还。对于上述资金占用行为,公司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同时,《公告》显示,上述涉及的资金收付全部系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王振滔直接安排公司业务及出纳人员进行审批并实施,王振滔为上述行为的直接责任人;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翁衡未能按照公司制度对资金进行有效管理及监督,系上述行为的间接责任人。
因上述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出具否定意见,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
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二)定期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公告》显示,对于上述资金占用款项,公司付款时账务处理为增加对经销商和合营方的应收账款,鉴于该等款项支出实质
为关联方资金占用,应在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并计提资金占用利息,因此对公司 2022 年度多期定期报告部分财务报表数据进行追溯调整。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后,2022 年一季报中,调增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27,096 元,占更正后金额的 0.23%;2022 年半年报中,调增归母净利润 829,064元,占更正后金额的 25.58%;2022 年三季报中,调增归母净利润 1,228,639 元,占更正后金额绝对值的 0.94%。此外,2022 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及 2022 年年报中,还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等会计科目进行调整。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综上,公司发生关联方资金占用且未及时披露,定期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五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2 月修
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4
条、第 2.1.6 条等有关规定。
公司关联方奥康集团通过公司经销商和合营方向公司借款的方式,违规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王振
滔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地位损害公司独立性,致使占用行为的发生,侵害上市公司利益,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三条、《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4.5.1 条、第 4.5.2 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第 4.1.1 条、第 4.3.1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警示函》认定,王振滔还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系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裁王进权、副总裁王晨作为公司经营管理主要人员,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翁衡作为公司财务事项和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发生关联方资金占用负有责任。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王振滔、时任总裁王进权、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翁衡还对公司定期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负有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4.3.5 条、第 4.4.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均回复无异议。
鉴于上述占用资金均已归还,一定程度上减轻违规行为的不良影响,可酌情予以考虑。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奥康集团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王振滔、时任总裁王进权、时任副总裁王晨、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翁衡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
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