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45元
相关日期
除权(息) 现金红利发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日 放日
A股 2018/7/27 - 2018/7/30 2018/7/30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8年6月29日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于2018年6月30日在《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载。
1.发放年度:2017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105,691,056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4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49,756,097.52元。
三、相关日期
除权(息) 现金红利发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日 放日
A股 2018/7/27 - 2018/7/30 2018/7/30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除由公司自行发放现金红利的股东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
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人民日报社、《环球时报》社、《中国汽车报》社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述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45元,待股东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40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405元。
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如存在除前述QFII、沪股通股东以外的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项下的其他非居民企业股东,该等股东应参考《中华
税。
(5)对于其他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股东及机构投资者,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45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65369999
特此公告。
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