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998 证券简称:中信银行 公告编号:临 2021-034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 年 5 月 7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中信大厦 8
层 804 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26
其中:A 股股东人数 19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人数(H 股) 7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38,905,295,933
其中:A 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 31,154,829,676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H 股) 7,750,466,257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本行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 79.504288
其中:A 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63.665948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15.838340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由本行执行董事、行长方合英主持,采用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本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本行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本行在任董事 9 人,出席 9 人;
2、本行在任监事 8 人,出席 7 人,陈潘武监事因事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本行董事会秘书张青女士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选举朱鹤新先生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执
行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股 31,153,943,208 99.997155 886,468 0.002845 0 0.000000
H 股 7,550,269,093 97.416966 197,277,635 2.545365 2,919,529 0.037669
普通股合计: 38,704,212,301 99.483146 198,164,103 0.509350 2,919,529 0.007504
2、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股 31,096,662,389 99.813296 55,044,849 0.176682 3,122,438 0.010022
H 股 5,937,007,907 76.601945 1,813,204,344 23.394778 254,006 0.003277
普通股合计: 37,033,670,296 95.189278 1,868,249,193 4.802043 3,376,444 0.008679
3、 议案名称:关于制定《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股 31,149,804,827 99.983871 1,902,411 0.006107 3,122,438 0.010022
H 股 7,529,763,470 97.152393 220,448,781 2.844330 254,006 0.003277
普通股合计: 38,679,568,297 99.419802 222,351,192 0.571519 3,376,444 0.008679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名称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关于选举朱鹤新先
生为中信银行股份
1 有限公司第五届董 2,215,014,914 99.959995 886,468 0.040005 - 0.000000
事会非执行董事的
议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 2 为特别决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普通股股东及普通股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普通股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邢冬梅、傅卓婷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邢冬梅律师及傅卓婷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相关议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及其所形成的有关决议均为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关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 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5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