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998 证券简称:中信银行 编号:临2021-032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行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于2021年4月12日以书面形式发出有关会议通知和材料,于2021年4月29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中信大厦以现场会议形式完成一次监事会会议召开并形成决议。本次会议应参会监事8名,实际参会监事8名。刘成监事长主持会议,本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规定。根据表决结果,会议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中信银行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 赞成8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监事会就《中信银行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以下简称“季度报告”)出具审核意见如下:
1. 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鉴于本行为A股和H股上市公司,为同时满足两地监管要求,季度报告在编排顺序上与中国证监会颁发的格式准则略有不同。除此以外,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所包含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出本行当期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二、审议通过《中信银行监事会对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2020年度流动性风险管理履职监督报告》
表决结果: 赞成8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监事会同意向本行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报告上述报告。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名第六届监事会外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监事会同意提请本行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3名外部监事,并同意提名下列人员为本行第六届监事会外部监事候选人:
1.提名魏国斌先生为本行第六届监事会外部监事候选人
魏国斌先生因与本项表决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回避表决,本事项有效表决票数为7票。
表决结果: 赞成7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2.提名孙祁祥女士为本行第六届监事会外部监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 赞成8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3.提名刘国岭先生为本行第六届监事会外部监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 赞成8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第六届监事会监事任期三年,魏国斌先生为连任监事,孙祁祥女士、刘国岭先生为新任监事,任期自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之日起开始计算。外部监事在本行任职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六年,在满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规定的情况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外部监事候选人简历和声明见附件1、2。
本行监事会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本行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提名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监事会同意提请本行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1名股东代表监事,并同意提名李蓉女士为本行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
李蓉女士因与该议案存在利害关系回避表决,该议案有效表决票数为7票。
表决结果: 赞成7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第六届监事会监事任期三年,李蓉女士为连任监事,任期自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之日起开始计算。在满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规定情况下,股东代表监事任期
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和声明见附件3、4。
本行监事会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本行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关于第六届监事会监事津贴政策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分项表决,情况如下:
1. 股东代表监事不从本行领取任何监事津贴
李蓉女士因与该议案中本项表决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回避表决,本表决事项有效表决票数为7票。
表决结果: 赞成7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2. 职工代表监事不从本行领取任何监事津贴,但将根据其在本行的职位取得相应的报酬。
刘成先生、李刚先生、陈潘武先生、曾玉芳女士因与该议案中本项表决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回避表决,本表决事项有效表决票数为4票。
表决结果: 赞成4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3. 外部监事每人每年从本行领取基本报酬人民币24万元(税前),并在此基础上根据履职情况领取挂钩浮动报酬和津贴
魏国斌先生因与该议案中本项表决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回避表决,本表决事项有效表决票数为7票。
表决结果: 赞成7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本行监事会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本行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4月29日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外部监事候选人简历
魏国斌先生 中国国籍
魏国斌先生,1959年3月出生,现任本行第五届监事会外部监事。魏先生曾任中银香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中益善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监事长。魏先生曾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任河北省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山西省分行行长,总行个人金融部总经理,湖南省分行行长。魏先生毕业于河北省银行学校金融专业,为高级经济师。
孙祁祥女士 中国国籍
孙祁祥女士,1956年9月出生,现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和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博雅特聘教授、美国C.V.Starr冠名教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孙女士同时担任中国银保监会国际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金融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美国国际保险学会董事局成员、北京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以及中航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国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孙女士曾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院长、亚太风险与保险学会主席、美国哈佛大学访问教授。孙女士毕业于北京大学经济学院,获经济学博士学位。
刘国岭先生 中国国籍
刘国岭先生,1960年1月出生。刘先生曾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任总行信贷管理部副总经理,广西分行副行长,总行三农信贷部副总经理、信用管理部副总经理,总行专项工作检查组组长。刘先生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统计学专业,获经济学学士学位,高级经济师。
截至本文件披露日,上述外部监事候选人均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均未持有本行股份。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第五届监事会,现提名魏国斌先生、孙祁祥女士、刘国岭先生为中信银行第六届监事会外部监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中信银行第六届监事会外部监事候选人(参见该外部监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外部监事任职资格,与中信银行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和良好信誉,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2. 具有符合条件的法律、经济、金融、财务或其他有利于履行外部监事职责的工作经历;
3. 熟悉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
4. 能够阅读、理解和分析商业银行的信贷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监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2. 《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关于外部监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4.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5. 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6.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1. 持有中信银行1%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在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2. 在中信银行或其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
3. 就任前3年内曾经在中信银行或其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
4. 在中信银行借款逾期未归还的企业的任职人员;
5. 在与中信银行存在法律、会计、审计、管理咨询等业务联系或利益关系的机构任职的人员;
6. 中信银行可控制或通过各种方式可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任何人员;
7. 上述人员的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四、被提名人无下列不良记录:
1. 三年内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 三年内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3. 处于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市场禁入期;
4. 处于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监事的期间。
五、包括中信银行在内,被提名人未在超过两家商业银行同时任职,未在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金融机构兼任外部监事。
本提名人已经对外部监事候选人相关情形进行核实。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做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4月29日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外部监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魏国斌、孙祁祥、刘国岭,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第五届监事会提名本人为中信银行第六届监事会外部监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外部监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中信银行外部监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和良好信誉,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2. 具有符合条件的法律、经济、金融、财务或其他有利于履行外部监事职责的工作经历;
3. 熟悉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
4. 能够阅读、理解和分析商业银行的信贷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监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2. 《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关于外部监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4.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