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997 证券简称:贵阳银行 公告编号:2023-009
优先股代码:360031 优先股简称:贵银优 1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一审原告);
涉案的金额:债权投资本金 315,429,534.07 元以及按合同约
定计算的利息及复利、罚息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贵阳银行”)已将本次诉讼所涉债权投资
纳入不良,并已对该笔债权本金全额计提减值准备,预计本次诉
讼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重大负面影响,公
司将根据案件判决执行情况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及一审判决情况
因合同纠纷,公司将贵州九州名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州名城”或“九州公司”)、周韶斌、周伟刚作为被告,向贵
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诉讼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6 月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编号:2021-028)。
2022 年 7 月,公司收到(2021)黔 01 民初 1972 号《贵州省贵
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结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贵阳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编号:2022-026)。
二、本次诉讼二审终审判决情况
因公司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黔 01 民初 1972
号民事判决,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2021)黔 01 民初 1972 号民事判决第七项,改判被上诉人九州公司向上诉人
支付复利(截至 2021 年 5 月 7 日的应付复利为 322,517,177.9 元,
2021年5月7日之后的复利按合同约定标准支付至清偿完毕之日止);2、判令被上诉人周伟刚、周韶斌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上诉人就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对(2021)黔 01民初 1972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项确定的抵押物及第五项、六项确定的质押物进行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一、二审的诉讼费及保全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近日,公司收到(2022)黔民终 1304 号《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二审终审判决结果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黔 01 民初 1972 号
民事判决;
(二)九州名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付贵阳银行借款本金 315,429,534.07 元、利息 73,833,333.34 元及复利、罚息(复利
以 73,833,333.34 元为基数,从 2016 年 9 月 6 日起,按年利率 18%
的标准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截至 2021 年 5 月 7 日的应付罚息为
359,486,360.65 元,2021 年 5 月 7 日之后的罚息以欠付本金为基数,
按年利率 18%的标准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前述利息、复利、罚息之和不得超过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的利息);
(三)贵阳银行在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款项范围内,对九州名城提供的筑土他项(2014)第 016 号项下抵押物进行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受优先受偿权;
(四)贵阳银行在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款项范围内,对九州名城
提供的抵押物(2021 年 7 月 26 日在贵州省不动产登记查询的抵押登
记记载为 21 套房屋)进行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受优先受偿权;
(五)周韶斌、周伟刚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贵阳银行对周韶斌持有的九州名城的20%股权享有质押权,有权在在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款项范围内对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贵阳银行对周伟刚持有的九州名城的80%股权享有质押权,有权在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款项范围内对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八)驳回贵阳银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 5,445,290.18 元及保全费 5,000 元,由贵阳银
行负担 1,284,329.18 元,九州名城、周韶斌、周伟刚共同负担4,160,961 元。
贵阳银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1,654,386 元,由贵阳银行负担1,264,386 元,由九州名城、周韶斌、周伟刚共同负担 390,000 元;周伟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2,208,398 元,由周伟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终审判决,后续公司将向法院申请执行。因被告偿债能力及抵押物的变现时间存在不确定性,本公司能否全额收回相关款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已按照监管部门及公司内部关于资产风险分类的要求,将本次诉讼所涉债权投资纳入不良,并已对该笔债权本金全额计提减值准备,预计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重大负面影响。
公司将高度关注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积极采取各项措施,保全公司权益,并将继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除已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