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1996 股票简称:丰林集团 公告编号:2020-013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盐城市物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合作设立公司协议书>
解除协议》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盐城市物资集团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盐城物资集团”)于 2018 年 12 月 5 日与盐城物资集团签订
《合作设立公司协议书》(以下简称“合作协议”),以上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6 日在《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丰林集团关于拟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64)。
鉴于《合作协议》签订后,双方拟共同投资的合资公司一直未设立完成,且公司近期与防城港市人民政府签订了《丰林集团年产 50 万 m³超强刨花板项目开发协议书》,对投资计划进行了调整。经公司与盐城物资集团友好协商一致,于
2020 年 4 月 8 日签订《<合作设立公司协议书>解除协议》。
一、 《<合作协议>解除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盐城市物资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合作协议》于 2020 年 4 月 8 日起解除。
2、《合作协议》解除后,任何一方均无须继续承担《合作协议》项下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3、甲乙双方确认在签订《合作协议》的过程中及《合作协议》存续期间,任何一方均无任何缔约过失或违约行为,即使有,任何一方也不会追究另一方的责任。双方为缔约《合作协议》或履行《合作协议》所产生的费用或付出的成本,
均自行承担。
4、争议的解决:本协议签订或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本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二、 《<合作协议>解除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原《合作协议》约定拟共同投资的合资公司未设立完成,未发生与项目相关的资本性投入,并且双方约定原《合作协议》解除,双方互不承担及追究违约责任。因此,本次《合作协议》的解除,不会对公司本年度业绩产生影响,亦不会影响公司未来的发展战略及经营规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4 月 10 日